近期关于行政处罚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各个媒体平台,比如卖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卖土豆因进销价差,被罚款30万元,不免让人唏嘘。因为上述的新闻报道让我联想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法制审核。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么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
相关判例部分内容: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9行终5号
关于上诉人主张对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节,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规定要求,2018年1月1日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未有上述要求。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记载的审核人员为张玲亚,被上诉人主张其系多年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工作人员,对此上诉人未提出异议,故其提出被上诉人未提供审核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违法一节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判决书中不难看出,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得到答案,即以2018年1月1日为节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018年1月1日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担任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未有上述要求。
那为什么这个时间节点是2018年1月1日呢?《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正式施行;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在这第二次修正中,首次增加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法制审核,同时对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提出了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即《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2021年对《行政处罚法》进行较大的修订,保留该规定和要求,就变成了现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这也就解释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为什么是以201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