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十一岁男孩跳楼自杀案件于2023年8月9日上午在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班主任邹某无罪,此判决引发了网友热议。
根据媒体报道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邹某是张某(自杀小孩)的班主任老师,事发前张某因为未按照规定完成作业,且存在多次请假。以此,邹某在教学的过程中使用了“脑子笨死”“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语言批评张某,还实施了以此用书本拍头颈部,罚站,换座位,在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张某父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查看教室监控时发现,在事发当天邹某曾8次辱骂张某,还掐着张某的脸站起来,让大家来作证,引导班里同学嘲笑张某。
张某的家人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邹某犯侮辱罪以及虐待被看护人罪。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侮辱罪?本身侮辱罪这一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构成这一罪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法,去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别人的名誉权,并且情节严重。主观上行为人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并且要求行为人是直接故意的、以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实施侮辱行为。而本案中邹某自身刑事责任年龄一定是达到的,且若引导同学嘲笑的行为如果属实,的确是具有一定的侮辱性质的,只不过对于侮辱性质的程度严重性,各方认识具有不同观点。同时本案中,邹某实施的这些行为的出发点是以教育以及引导张某为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想认定邹某具有直接故意的想法,要诋毁张某的名誉还需要更多的事实来佐证。
对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决认为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其中就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问题,法定的自诉案件包含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侵占罪。而本案中,张某家人指控的虐待被看护人罪与虐待罪不是一罪名,所以该判定客观上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邹某犯罪,但是公、检部门并未追究其责任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而定。
如今本案一审刚刚结束,被害人亲属已经提起上诉。
对于本案事实,不少网友表示内心五味杂陈。十一岁是一个人生还充满着无限可能的年纪,也是一个心灵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对于儿童心灵健康的呵护,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
对于小孩子而言,纵然是犯了一些小小的错误需要予以纠正,但是教育的方法与手段一定是要得当,有度,而不是一味的抨击,嘲讽。引导孩子向好发展没有错,但绝对是不能以教育为名宣泄自身情绪。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与中华儿慈会就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已达成深度合作,正式启动“爱在东方”法律援助计划,并设立了专项基金,如果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等相关情形可以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尽最大限度的努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