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女子微信群留遗嘱被判无效#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对遗嘱有效性的大量关注与讨论。
原来,上海一女子赵某近年来生了重病,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立下遗嘱,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其独生女小钱一人继承。而正是这份遗嘱,造成了家庭矛盾。
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另一继承人赵某母亲处。但赵某母亲却并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赵某母亲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是因为其作为死者赵某的母亲,在法定继承的程序中是享有继承权的。赵某女儿则认为,母亲在微信群发的内容就是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果为了这份遗产,赵某女儿小钱将外婆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外婆和外孙女对簿公堂!
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因此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审最终驳回了小钱的诉讼请求,判决按照法定程序继承遗产。那么,既然微信立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在法律上,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民法典》实施以后,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规定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六种遗嘱形式,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许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常见漏签年月日和签名不全,还有见证人数量不全和签章问题,都会导致遗嘱无效。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无论订立什么形式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使遗嘱人的遗愿顺利实现,避免产生家庭纠纷。
此外,之所以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如此严谨,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冒充、胁迫遗嘱人订立一些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