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在合同的后面看到“若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向某某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当向某某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字样。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就来针对此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把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叫做协议管辖。举例来说,西安市A公司和济南市B公司订立了一个要在太原市实际履行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没有问题的,是有效的。
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真的发生了纠纷,无论是谁想提起诉讼,都应当去A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不遵守协议管辖,偏要到B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另一方是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法律中是有部分类型的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比如政策性房屋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等,这些情况法律都是有所规定的。如果提起诉讼,应当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
另外,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专属管辖合同,再想约定协议管辖,那协议管辖就是无效的。那有没有例外情况呢?有,除非双方不是约定管辖法院,而是约定仲裁,这实际上排除了法院的主管。因此,约定仲裁是不受专属管辖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