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对财产要做出明确分割外,还得明确债务承担方式。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问题通常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今天我们就给您聊一聊为了逃避债务问题,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2021年3月,小明与小丽结婚。婚后为了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为了凑够首付款,小明向朋友张三借款30万元,并由小明给张三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两年内还清借款。
转眼间两年到期,张三要求小明和小丽还款,但小明和小丽并没有清偿能力。于是,小明和小丽动起了歪脑筋,小明提出借条是小明自己出的,小丽并没有签字。如果二人离婚,这债务就可以由小明自己一人承担起来。
随后,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小丽所有,债务由小明一人承担。后来,当张三再次找到小丽讨债时,小丽表示夫妻二人已经离婚,欠张三的借款是小明的个人债务,小丽没有偿还义务,让张三去找小明去要。
张三一气之下将小明和小丽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并对小丽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从张三处借款30万元,通过银行流水可以证实用于购买小明和小丽夫妻共同生活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小丽和小明对张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如果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处理能够对抗债权人,那么很有可能夫妻二人为逃避债务而协议假离婚,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离婚协议是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