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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撤销权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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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历经四次审议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讲一讲新《公司法》下股东的撤销权。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是非常重要的决策机构,它关系到公司的重大事项和股东的核心利益。因此,确保每位股东都有机会参与股东会议对于维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公平治理至关重要。

修订前的原《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而言,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公司决议因瑕疵而可撤销的情形,规定申请撤销公司决议适用“双重”除斥期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同时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旧还是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个层次。

新《公司法》吸收了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行使撤销权应当为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同时也规定了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即在程序上给予了救济的权利,也体现了新《公司法》务实的精神。


标签: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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