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某央企高达一亿余元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某央企2013年与呼伦贝尔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超细粉煤灰生产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以约施工,在最后一套粉煤灰设备安装时,发包方以技术保密为由强行解除了与总承包方的总承包合同,但是工程款没有进行结算。总承包方多次要求发包方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期间也多次致函发包方,但是发包方却避而不见。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针对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的客观事实,首先建议总承包方自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满足诉讼的需要。对整个施工过程的是施工资料结合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梳理整理,使其能够满足该案证据适用的需要。经整理,该案各项施工资料证据开庭就装满了四个拉杆箱。针对对方的反诉,我方也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力求做到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


经呼伦贝尔中院及内蒙古高院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发包方对我方的反诉。


唐山某商贸公司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某商贸公司在办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时,被骗人民币3000万。唐山某商贸公司向唐山路北区公安局报案被诈骗。犯罪嫌人被抓后,但是被骗款项因已偿还该人的个人借款。依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该笔款项办案单位无权依法追回。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经认真仔细的分析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确认银行在涉案款项的汇划中存在过错,最终以银行与犯罪嫌疑人共同侵权为由对银行及犯罪嫌疑让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求,为当事人挽回相应损失。


涉案款项达40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张某向郭某出借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到期后,郭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发现,由于出借方法律认知的问题,造成出借方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形成闭环,郭某又联系不上,致使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障碍。如何完善证据链条,使其形成证据链条的闭合成为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不断搜集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得知郭某在新疆某地。为不打草惊蛇,让张某主动与郭某联系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首先取得有利于出借方的通录音,后又以出差新疆为由取得其信任,在郭某住处又取得了有利的书面证据。

至此,案件关键证据取证完毕,随后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在出借方证据单一且存在一定瑕疵的前提下,依靠娴熟的取证技巧结合当庭发问技巧以及对借贷案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熟知,成功为贷方当事人全额挽回出借款项。


某两央企与赤峰某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某两央企一个作为总承包商与该水泥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个作为供货商与该水泥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该水泥公司以试生产过成拖轮轴发生断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施工方为了取回剩余的工程款,不得已于20088月份向赤峰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水泥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700余万元。在施工方提起诉讼后,该水泥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将总承包方以及设备供应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80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


办案经过


该水泥公司以产品质量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在诉讼中即引用和合同条款又引用侵权的法律规定,造成其事实与理由的不同一性,于此同时还在提出申请要求对所谓损失进行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仅仅围绕该水泥的案由适用的错误、设备纠纷的管辖以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抗辩。一审判决两央企承担共同赔付责任,上诉到内蒙古高院后被高院发回重审。发回后判决设备供应方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上诉到内蒙古高院,高院维持了该判决。随后,我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最高院再审后,撤销内蒙古高院的判决指令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件结果


经重审,2016年10月1日内蒙古高院依法驳回该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历时八年,最终使作为原审被告的两家央企转败为胜,取得案件的全部胜诉。


某央企申请仲裁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重大总承包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2年某央企与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该总成合同履行完毕后,某水泥公司不配合进行项目结算,致使剩余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


办案经过


该案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涉及锅炉水处理车间问题、熟料超产奖励问题、因非典材料涨价问题、进口设备免税款问题以及石灰石输送转运点噪声超标处理、高温风机循环风机噪声超标处理、篦冷机冷却风机噪声超标处理问题、合同外新增生料输送站问题、居民搬迁费用的问题、围墙增高及厂区噪音综合治理问题、原料磨除轴承等问题。整个案件既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有水泥生产线施工技术上的专业性。加之,被申请人的反申请的诉求使得的案件更加复杂,申请请求与反申请请求相加达亿元。本案审理中抓住了四个关键点:一是会议纪要的证据效力;二是项目经理签署的“收到”二字的鉴定单是否属于具有完整意义的证据;三是“非典”能够构成不可抗力;四是仓储用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案件结果


该案经过三天的开庭,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对方反申请请求被全部驳回。


某央企诉山水水泥集团重大施工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某央企作为总承包商,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完成并联动试车成功后将该水泥生产线交付水泥集团使用。生产线全部交付后,作为发包方的水泥集团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办案经过


依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鉴于仲裁的特殊性,为保证日后权益部不受损害以及利于案件执行,及时与该水泥集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沟通快查封了该水泥集团银行账户及部分资产,确保了将来执行工作的顺畅与便捷。


案件结果


经济南仲裁委开庭开庭审理后,仲裁委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600余万元。


唐山某钢厂承包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000余万元)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某商贸企业承包某钢厂后,因钢厂债务纠纷造成资金链断裂。某钢厂反悔以承包方未及时缴纳承包费为由想解除与承租方某商贸企业的钢厂承包合同,并率先发起诉讼,查封了承包方存在场内的钢坯500多吨并以铲车封堵钢厂大门,阻止承包方的出入。出租方提出三千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办案经过


该案经过唐山中院以及河北高院的审理。本案中重点是承包方的迟延交付承包费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在两级法院的过程中,以当时的国家钢铁产量限产的政策为主线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使国家政策的运用与法律规定有机结合,最终赢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钢厂出租方的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了3000万元的损失。


成功调处涉及微软公司出版的办公操作系统知识产权经济索赔纠纷案(涉案标的达600余万元)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某公司设计开发部门因使用非正版微软公司的办公操作系统,被系统追踪发现。微软上海公司对该公司提出索赔600原万元的诉求。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首先与使用方确认该操作系统的使用范围以及用途,同时结合在操作系侵权纠纷中受侵权方索赔中数额确定的不确定性,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和解方案,以此最大限度的降低赔偿额度。


案件结果


经与微软上海公司协商,最终以购买三套操作系统的方式和解结案,为当事人避免了600余万元的索赔损失。


青岛高达1500余万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青岛市周先生与青岛某置业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且执行。执行完毕后,一审法院制作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是周先生对已经以物折抵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在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青岛市黄岛某银行以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黄岛某银行是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却以案外人的身份支持了黄岛某银行的执行异议的诉求,并送达了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中止周先生已经取得物权的房产。不得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已经取得物权的房产的执行,已经取得人民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该裁定项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围绕这一关键点,充分利用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的大量规定,在一审诉讼结果不利的前提下,依法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该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取得最终胜诉,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公司诉国内某知名地产集团仲裁一案

杨小波

律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以下称为“委托人”)于2017年与国内某知名地产集团签署采购合同并按约交付了采购货物,该地产集团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以内部财务流程慢、无送货验收单等事由拒不支付剩余采购价款,进而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中,采购合同中有一点约定对委托人不是很有利,即约定委托人在交付货物时应该提供与该地产集团订单一致的送货单,双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委托人在该地产集团付款之前需提供发票及送货单等凭证,否则该地产集团有权拒绝付款。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交付了货物后并没有签署送货单,因此,关于该地产集团是否应该支付剩余款项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办案经过


东方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交易等情况,协助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约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律师团队认为:第一,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非委托人单方的义务,而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且委托人已按约交付了采购货物并已被该地产集团签收,该地产集团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委托人没有提交送货单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实际使用货物,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对于送货单作为付款前提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第二,该地产集团在向委托人发送的询证函中已经对欠付委托人的款项确认无误。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杨律师团队的观点。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了委托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出具后,东方杨律师团队利用极强的商业谈判能力,积极与该地产集团沟通协商付款事宜,最终该地产集团按约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委托人的损失得以全部追回。


12

电话:400-081-6699

邮箱:dongfang@df1981.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戊28号

官方公众号

©2021 东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京ICP备16005273号-2
法律咨询
400-081-6699
其它咨询
010—6333000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