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新规速递
1.《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
2.《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二.行业与监管动态
1.《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修订版今起施行
2.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热点案例
1.京东到家程序员离职当天删库跑路,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2.“剧本杀”游戏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玩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一.新规速递
1.《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7日
来源:工信部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3日前反馈意见。
2.《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新浪财经
内容摘要:《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提出了非公共数据向公共数据汇集的要求:支持汇聚非公共数据的平台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对于其他地区来说,最突出的借鉴意义在于《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促进措施。具体规定了包括大数据企业基础设施、资金、税收、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在内的措施,同时注重引进研究机构,培养大数据人才,支持大数据各类标准的制定,统筹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二.行业与监管动态
1.《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修订版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5日
来源:工信部
内容摘要:2022年2月15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审查办法》)开始施行,新修订内容针对数据处理活动,聚焦国家数据安全风险,明确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要求,为构建完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抓手。《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纳入网络安全审查,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2.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5日
来源:工信部
内容摘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八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增加了事前联合监管要求,完善了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细化了全链条联合监管流程。《通知》要求地方有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严把行业准入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完善了全链条联合监管事项,将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派单及未按规定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有关数据信息,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不依法纳税,危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八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联合监管工作事项。
三.热点案例
1.京东到家程序员离职当天删库跑路,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2021年3月,录某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计算机系统研发工作,主要负责京东到家平台的代码研发工作,但是3个月后,录某因试用期未合格被公司劝退。离职当天,录某将其在职期间所写京东到家平台优惠券、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等代码删除,导致项目延后。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公司花费3万元聘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库。案发后,录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公司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录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判处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剧本杀”游戏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玩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发布时间:2022年2月18日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内容摘要:2021年4月,张某等人因不满广州某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某公司遂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某公司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某公司则以张某等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张某等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开监控录像,并表示“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构成对张某等隐私权的侵害。某公司未经张某等同意,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亦构成对张某等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此外,张某等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某公司店铺排名因差评导致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等发布差评,不构成对某公司的侵权。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