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一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大家均一边倒的认为该学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却被济南警方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拘留。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该事件的经过。
据悉,事发当天晚上,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的一位女同学去栅栏处找外卖时,被校外的3名醉汉假装外卖小哥言语调戏,双方之间发生了口角。小超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了制止。3名醉汉随后不顾保安阻拦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将该醉酒男子打倒在地。
此后,当地警察到场后,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双方不想将事情闹大,便签订了和解协议。然而,小超挥拳打倒的那位醉酒男子,被医院诊断为脑疝,做了开颅手术。据此,警方认定小超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小超予以刑事拘留。
小超的父亲不认可警方的认定,坚称小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便将此事在网络上进行了曝光。那么,作为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两点是关键。第一就是行为人是否正在面临现实的危险或不法侵害;第二是防卫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而今年春节档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也更加直观的告诉了我们每个人什么才是真正的正当防卫。具体到此案,如果当前的报道属实,小超的行为就是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但是判断小超的行为最终是否能够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关键,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判定小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在目前新闻报道中看,事情的过错方在于3名醉汉,如果在事情后续的过程中,小超没有故意挑衅,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的行为,那就不适宜将双方的行为定性为互殴。
第二、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该案件中,如果醉汉在与女学生争吵后已经离开,是小超不依不饶挑衅对方,刺激对方返回学校,殴打小超,小超再反击。那么,小超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
据最新消息,当地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经成立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办理,济南市检察机关也已经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
最后,正当防卫与否,一直是案件办理中的难点。本案会出现转机吗?相信检察机关的介入,提级办理,小超的行为能否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很快就会水落石出,给社会大众一个公平公正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