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体育有限公司、某养殖场、某餐厅等六家企业在2020年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发布清场通知,并持续以约谈、电话通知的方式强制企业限期搬离。
办案经过:
六家企业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团队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成立案件专案组,协助当事人启动法律程序。专案组根据办案思路,第一时间针对征收方违法出具清场通知书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佛山市人民政府却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专案组以清场通知并未告知救济权利故复议申请尚未超期,被告应当依法受理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受理之后,佛山市人民政府主动联系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经专案组律师与政府方工作人员专业沟通之后,佛山市人民政府认为我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法、合理,依法应当受理。
2021年5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主动撤销其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当日正式受理六家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介绍:
安徽省某市建材中心,因地铁6号线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建材中心多数业主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拒绝签署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不断采取挖沟、断水断电、修建围挡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给建材中心业主施压。
办案经过:
面对权益受损,建材中心61户业主集体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帮助维权。
2020年10月,专案组主办律师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针对征收方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未实际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信息答复内容错误这一事实,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内容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案件结果:
2021年3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最终决定,支持我方律师提出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67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案情介绍: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某村村民,因修建道路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被征收人一直未见到合法的征收文件,且未被依法安置补偿。2020年9月,有不明人员将被征收人的树木陆续摧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了解到系某公司跨越了宗地图中的界址线进行施工。
办案经过:
被征收人认为其违法占地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东方律师团队。
东方律师专案组在调查情况后,对某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向某公安局申请查处,然而某公安局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对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后,东方律师第一时间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公安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案件结果:
在60天的复议期限内,我方收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定某公安局未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
案情介绍:
龙某等人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共有房屋及承包地,并在此多年经营某生态园。后该地块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被征收人一直未获取安置补偿。
办案经过:
在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东方律师团队东方律师专案组在调查情况后,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请求公开关于委托人村内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情况。村委会逾期未答复,东方律师及时向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务督办,但街道办既未对村委会进行督促,也未对委托人申请事项予以答复,故向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未全面履行职责,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责令某街道办事处限期监督村委会依法向委托人村务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案情介绍:
甘肃天水市某实业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以合法方式经营酒店、茶园多年,且经济效益良好。2020年9月该公司经营地被纳入天水市某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征收范围。面对即将停业的酒店和茶园,公司即将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将希望寄托于专业律师,但在第一次委托中,王先生对办案过程和结果都很不满意。经多方咨询,王先生联系到北京市东方征地拆迁团队首席律师苗云海。苗律师在了解情况后,重新为王先生梳理案情,制定办案方案,让王先生对案件有了重新的认识,并对之后的维权信心倍增。
王先生曾收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方律师研究后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具备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同时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作出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申诉、申请听证等救济的权利,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安徽省芜湖市范先生的厂房因汀棠公园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于2011年被实际征收,但并未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之后,范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但多年连续维权一直未果。
办案经过:
2020年,范先生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本所律师团接受范先生委托后,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成立案件专案组,协助当事人启动法律程序。范先生向芜湖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安置补偿申请,后市政府交区政府处理,而区政府并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向范先生作出《安置补偿申请事宜答复意见》,东方律师团队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并对安置补偿申请进行处理。
案件结果:
经审理,芜湖市人民政府确认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限期处理。
案情介绍:
安徽省芜湖市范先生的厂房因汀棠公园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于2011年被实际征收,但并未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之后,范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但多年连续维权一直未果。
办案经过:
2020年,范先生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东方律师团队在研究案件材料时发现,市发改委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储案涉土地的批复,而范先生厂房所在土地2011年才被批准征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2021年4月19日,某市自然资源局违法作出《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未对我方提起的违法事项进行查处,故东方律师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结果: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履行。
案情介绍:
甘肃天水市某实业公司,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以合法方式经营酒店、茶园多年,且经济效益良好。2020年9月该公司经营地被纳入天水市某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征收范围。面对即将停业的酒店和茶园,公司即将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将希望寄托于专业律师,但在第一次委托中,王先生对办案过程和结果都很不满意。经多方咨询,王先生联系到北京市东方征地拆迁团队首席律师苗云海。苗律师在了解情况后,重新为王先生梳理案情,制定办案方案,让王先生对案件有了重新的认识,并对之后的维权信心倍增。
2020年11月10日,委托人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区人民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东方律师决定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延期审理,2021年3月3日,天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该区人民政府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4月1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答复书对委托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未依照法律规定同时也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故东方律师于2021年4月12日,再次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18日,天水市人民政府作出天府复决字【20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我方复议请求。
案情介绍:
杭州千岛湖的余先生承包地面临征收,但征收方并未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
办案经过:
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余先生委托后,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成立案件专案组,协助当事人启动法律程序。为帮助余先生明确其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征地批文,东方律师依法启动信息公开程序,然而在收到自然资源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后,东方律师研究发现,余先生的土地并不在自然资源部公开的征地批文范围内。于是东方律师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结果:
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认为,自然资源部不能证明其公开的信息是我方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我方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向我方提供可能与我方申请内容有关的征地批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关于“准确”的要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