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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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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鲍某某贷款诈骗案

李彬

律师

基本案情


鲍某某系某金融平台负责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查认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冒用人头的方式骗取某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本案情况以及过往办案经验,从鲍某某不构成犯罪、取保候审有利于公司运营等多个角度切入,迅速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多次会见鲍某某,数次与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沟通取证。通过大量的调查,辩护律师掌握了多份能够证明鲍某某无罪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辩护律师针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鲍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及其他关联犯罪的情况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做不起诉处理。


丁某某合同诈骗案获不起诉

李彬

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孙某以存在新增量业务为由,隐瞒自己公司运营能力不强且资不抵债的情况,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骗取李某的信任并让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后不还贷款导致李某的某米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代为偿还贷款640万元。公诉机关以丁某、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办案经过


被告人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首先对本案一审情况做了全面的复盘分析,并对卷宗中的证据情况、公诉机关的起诉逻辑以及一审辩护律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迅速制定出二审辩护的工作安排:首先,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卷宗中证据存在的疑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出具了上诉意见。其次,从一审法院判决的定性以及定量问题、行为的危害结果、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多个角度切入进行精细化辩护工作。

针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辩护律师积极申请法庭调取或自行调取了录音、贷款资料、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多份证据材料,力求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被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最终,公诉机关对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林某某诈骗案获无罪

李彬

律师

基本案情


黄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某基建公司的工程项目,林某某参与了工程的建造。起诉书指控,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虚假的身份向某基建公司领取工程尾款。公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开展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工作,对全案案情以及发案的背景有了较为详细深入的了解。为还原客观事实,辩护律师结合卷内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内容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关键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以此作为突破口动摇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基础。

此外,辩护律师还结合在建设工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涉人员、公司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对涉案工程的性质做了精准的归纳。以此为基础,辩护律师从事实与证据、犯罪构成等多方面切入,深度论证了林某某没有犯罪行为的事实。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无罪。


朱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彬

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市市长,后任市委书记。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合计近7600余万元,并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经对在案证据的比对梳理,通过高频率的方式会见朱某某核对全案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并迅速形成以维护委托人各项权利为核心的辩护策略。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与委托人沟通交流,激发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鼓励其在面对不公正、程序违法的情况时积极提出异议,与辩护律师一同形成合力。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坚持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申请法庭调取证据。庭审中,经不懈坚持,辩护律师成功申请证人、办案人出庭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并获得多份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此外,针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每一处程序违法问题,辩护律师均迅速提出异议,及时采取救济手段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要求法庭必须实事求是,遵守法庭程序,力求使庭审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案件结果


本案从2017年持续至今,历时五年有余,目前依然处于一审阶段,且一审尚未结束。经辩护律师统计,本案一审累计开庭已达三年之久,在国内刑事案件的审判史中实属罕见。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对本案给与了持续关注。

本案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本所律师坚守法治阵地、维护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之精神的典型案例。对于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都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本所律师坚守原则、绝不退让,力求在拥护国家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前提下,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坚决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后期,本所律师将继续本案的辩护工作,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效果的基础上,为委托人朱某某在接下来的诉讼工作中倾力辩护。


湖南省某酒店涉恶案一审获摘恶处理;禹某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案获大幅度轻判

李彬

律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某酒店系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亲民度的民营企业。2019年,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名义陆续抓捕酒店多名高管,时任酒店总经理禹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在十五年以上。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在承接案件后,仔细研读全案卷宗,数次会见被告人禹某,力求全面且细致把握全案案情。诉讼进程中,辩护律师针对办案机关在侦查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始终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酒店是否构成恶势力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罪名等问题,辩护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论证。

不仅如此,对于在案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诸多问题,辩护律师坚持申请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当庭对多个问题发问,以向法官说明论证该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涉案酒店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禹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某央企高达一亿余元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某央企2013年与呼伦贝尔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超细粉煤灰生产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以约施工,在最后一套粉煤灰设备安装时,发包方以技术保密为由强行解除了与总承包方的总承包合同,但是工程款没有进行结算。总承包方多次要求发包方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期间也多次致函发包方,但是发包方却避而不见。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针对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的客观事实,首先建议总承包方自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满足诉讼的需要。对整个施工过程的是施工资料结合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梳理整理,使其能够满足该案证据适用的需要。经整理,该案各项施工资料证据开庭就装满了四个拉杆箱。针对对方的反诉,我方也做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力求做到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


经呼伦贝尔中院及内蒙古高院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发包方对我方的反诉。


唐山某商贸公司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某商贸公司在办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时,被骗人民币3000万。唐山某商贸公司向唐山路北区公安局报案被诈骗。犯罪嫌人被抓后,但是被骗款项因已偿还该人的个人借款。依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该笔款项办案单位无权依法追回。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经认真仔细的分析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确认银行在涉案款项的汇划中存在过错,最终以银行与犯罪嫌疑人共同侵权为由对银行及犯罪嫌疑让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求,为当事人挽回相应损失。


涉案款项达40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张某向郭某出借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到期后,郭某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发现,由于出借方法律认知的问题,造成出借方证据存在瑕疵且无法形成闭环,郭某又联系不上,致使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的障碍。如何完善证据链条,使其形成证据链条的闭合成为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不断搜集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得知郭某在新疆某地。为不打草惊蛇,让张某主动与郭某联系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首先取得有利于出借方的通录音,后又以出差新疆为由取得其信任,在郭某住处又取得了有利的书面证据。

至此,案件关键证据取证完毕,随后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在出借方证据单一且存在一定瑕疵的前提下,依靠娴熟的取证技巧结合当庭发问技巧以及对借贷案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熟知,成功为贷方当事人全额挽回出借款项。


某两央企与赤峰某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某两央企一个作为总承包商与该水泥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个作为供货商与该水泥公司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该水泥公司以试生产过成拖轮轴发生断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施工方为了取回剩余的工程款,不得已于20088月份向赤峰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水泥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700余万元。在施工方提起诉讼后,该水泥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为由,将总承包方以及设备供应方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80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


办案经过


该水泥公司以产品质量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在诉讼中即引用和合同条款又引用侵权的法律规定,造成其事实与理由的不同一性,于此同时还在提出申请要求对所谓损失进行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仅仅围绕该水泥的案由适用的错误、设备纠纷的管辖以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抗辩。一审判决两央企承担共同赔付责任,上诉到内蒙古高院后被高院发回重审。发回后判决设备供应方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上诉到内蒙古高院,高院维持了该判决。随后,我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最高院再审后,撤销内蒙古高院的判决指令内蒙古高院重审。


案件结果


经重审,2016年10月1日内蒙古高院依法驳回该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历时八年,最终使作为原审被告的两家央企转败为胜,取得案件的全部胜诉。


某央企申请仲裁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重大总承包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2年某央企与苏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该总成合同履行完毕后,某水泥公司不配合进行项目结算,致使剩余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


办案经过


该案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涉及锅炉水处理车间问题、熟料超产奖励问题、因非典材料涨价问题、进口设备免税款问题以及石灰石输送转运点噪声超标处理、高温风机循环风机噪声超标处理、篦冷机冷却风机噪声超标处理问题、合同外新增生料输送站问题、居民搬迁费用的问题、围墙增高及厂区噪音综合治理问题、原料磨除轴承等问题。整个案件既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有水泥生产线施工技术上的专业性。加之,被申请人的反申请的诉求使得的案件更加复杂,申请请求与反申请请求相加达亿元。本案审理中抓住了四个关键点:一是会议纪要的证据效力;二是项目经理签署的“收到”二字的鉴定单是否属于具有完整意义的证据;三是“非典”能够构成不可抗力;四是仓储用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案件结果


该案经过三天的开庭,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对方反申请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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