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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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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某央企诉山水水泥集团重大施工合同纠纷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3年,某央企作为总承包商,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完成并联动试车成功后将该水泥生产线交付水泥集团使用。生产线全部交付后,作为发包方的水泥集团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办案经过


依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鉴于仲裁的特殊性,为保证日后权益部不受损害以及利于案件执行,及时与该水泥集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沟通快查封了该水泥集团银行账户及部分资产,确保了将来执行工作的顺畅与便捷。


案件结果


经济南仲裁委开庭开庭审理后,仲裁委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600余万元。


唐山某钢厂承包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000余万元)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唐山某商贸企业承包某钢厂后,因钢厂债务纠纷造成资金链断裂。某钢厂反悔以承包方未及时缴纳承包费为由想解除与承租方某商贸企业的钢厂承包合同,并率先发起诉讼,查封了承包方存在场内的钢坯500多吨并以铲车封堵钢厂大门,阻止承包方的出入。出租方提出三千余万元的索赔请求。


办案经过


该案经过唐山中院以及河北高院的审理。本案中重点是承包方的迟延交付承包费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在两级法院的过程中,以当时的国家钢铁产量限产的政策为主线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使国家政策的运用与法律规定有机结合,最终赢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钢厂出租方的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了3000万元的损失。


成功调处涉及微软公司出版的办公操作系统知识产权经济索赔纠纷案(涉案标的达600余万元)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某公司设计开发部门因使用非正版微软公司的办公操作系统,被系统追踪发现。微软上海公司对该公司提出索赔600原万元的诉求。


办案经过


案件接手后,首先与使用方确认该操作系统的使用范围以及用途,同时结合在操作系侵权纠纷中受侵权方索赔中数额确定的不确定性,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和解方案,以此最大限度的降低赔偿额度。


案件结果


经与微软上海公司协商,最终以购买三套操作系统的方式和解结案,为当事人避免了600余万元的索赔损失。


青岛高达1500余万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

贾雪涛

律师

案情简介


青岛市周先生与青岛某置业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且执行。执行完毕后,一审法院制作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是周先生对已经以物折抵的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在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青岛市黄岛某银行以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黄岛某银行是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法院却以案外人的身份支持了黄岛某银行的执行异议的诉求,并送达了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中止中止周先生已经取得物权的房产。不得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银行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已经取得物权的房产的执行,已经取得人民法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该裁定项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围绕这一关键点,充分利用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的大量规定,在一审诉讼结果不利的前提下,依法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该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取得最终胜诉,为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公司诉国内某知名地产集团仲裁一案

杨小波

律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以下称为“委托人”)于2017年与国内某知名地产集团签署采购合同并按约交付了采购货物,该地产集团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以内部财务流程慢、无送货验收单等事由拒不支付剩余采购价款,进而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中,采购合同中有一点约定对委托人不是很有利,即约定委托人在交付货物时应该提供与该地产集团订单一致的送货单,双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委托人在该地产集团付款之前需提供发票及送货单等凭证,否则该地产集团有权拒绝付款。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交付了货物后并没有签署送货单,因此,关于该地产集团是否应该支付剩余款项就成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办案经过


东方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交易等情况,协助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约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律师团队认为:第一,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非委托人单方的义务,而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且委托人已按约交付了采购货物并已被该地产集团签收,该地产集团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且在委托人没有提交送货单的情况下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实际使用货物,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对于送货单作为付款前提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第二,该地产集团在向委托人发送的询证函中已经对欠付委托人的款项确认无误。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杨律师团队的观点。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了委托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出具后,东方杨律师团队利用极强的商业谈判能力,积极与该地产集团沟通协商付款事宜,最终该地产集团按约履行了仲裁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委托人的损失得以全部追回。


某知名新能源汽车制造集团诉国内某知名新能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杨小波

律师

基本案情:


某知名新能源汽车制造集团于2016年与国内某知名新能源汽车公司(以下称为“委托人”)签署购车合同等交易文件,后双方因采购价款的构成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引发本案诉讼,案件纠纷标的额高达数千万元。


办案经过:


东方杨律师团队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在相关交易文件约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多方调研国家及地方等相关政策文件,协助委托人搜集、整理各项证据,在本案一审、二审中积极为委托人争取,最终,法官支持了委托人的答辩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答辩观点。本案中,东方杨律师团队利用丰富的商业谈判经验,在诉讼中积极努力争取,最终为委托人追回上千万元的损失款项。


辅导某知名美股上市公司进行境外数据合规业务

杨小波

律师

案件介绍


某知名美股上市公司因在美涉及诉讼,因证据开示需要,需要提供一些存放于境内的相关资料,东方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其拟出境资料进行合规审查。尽管该项工作所涉数据资料审核工作量较大,时间紧任务重,但东方杨律师团队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按时完成合规审查事宜,为委托人境外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德阳市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一案;确认强制拆除的行为,奠定稳固谈判基础

案情简介:


龙某某等人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共有房屋及承包地,并在此多年经营某生态园。2018年,委托人通过村委会得知征收拆迁事宜之后,但未见任何征收文件,且补偿极不合理,征收方还采取断电、停水等手段迫使其搬离。2020年8月,委托人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树木被推倒,经报警得知,强拆、强推行为系德阳市旌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所为。

 

办案经过:


委托人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东方律师团队进行维权,专案组第一时间针对街道办事处强拆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进行起诉,诉讼过程中街道办一直强调委托人的房屋系违建,且提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筑鉴定通知书等证据,但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与街道办的拆迁行为无直接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土地征收应秉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街道办作为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且未经过非诉执行程序取得强制拆除权力的情况下即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街道办于2020年8月12日对委托人房屋及树木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一胜诉结果为后续委托人与政府谈判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合肥市某县建材中心53户业主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

案情简介:


合肥市某县建材中心部分业主房屋,因地铁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8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该征收决定严重违法。

 

办案经过:


东方律师团队帮助建材中心大多数业主启动法律程序。在此期间,县、镇政府采取断水断电,建围挡等违法手段迫使业主搬迁,但是建材中心业主认为评估的补偿标准过低,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也拒绝搬离。

2020年10月7日,县政府便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东方律师专案组通过对案件征收程序进行梳理,发现诸多违法点,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失效、载明的救济途径错误,剥夺了委托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评估严重不合法等。

委托人收到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东方律师第一时间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状态: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合肥市人民政府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违法问题,依法予以撤销。


安徽某企业撤销芜湖市2011年某批次征地批复一案

案情简介


安徽省某企业的厂房因当地公园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于2011年被实际征收,但并未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之后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但多年维权一直未果。

 

办案经过


范先生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团队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成立案件专案组,协助委托人启动法律程序。

该企业厂房当时位于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作出的《关于某市2011年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内,专案组根据专业办案经验,针对上述征地批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结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受理之后经多方调查,最终认定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在该批复作出前就发布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开展了征收补偿工作,实施了收回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征,不符合征收程序,且将征地报批前仍持有该批次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排除在告知和确认程序之外,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最终,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案涉征地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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