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实行城镇农村的二元户籍制度,具体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是根据不同户籍计算赔偿,城镇与农村的赔偿数额甚至可以相差一倍。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不平等,最直观的违背了平等的司法理念。特别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员,仍然按照城市和农村户籍区分死亡和残疾赔偿金,显得尤为不合理。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了(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该复函推动了平等司法理念的落实,在司法中不断被援引,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该复函的覆盖面局限在城镇经常居住和以城镇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进城误工人员,并没有包含农村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员。同时,如何认定成为了“城镇经常居住”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成为了司法审理重点。特别是有很多在城镇灵活工作的农村户籍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城主居工作和收入,司法审理中甚至因此催生出很多假证据。 司法实务自行发展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如何确定城镇标准的证据规则。客观的证据可以被法院采纳,例如,房产证、暂住证、社保记录、纳税证明。事后容易伪造的证据则不被法院采纳,例如,租房合同(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可以采纳),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人证言等。当然具体到个案,也形成了诸多不同,相同或类似情况有的法院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有的则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因此也产生了巨大数量的上诉案件。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如果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甚至年龄和地域因素也可以不考虑,直接按照相等数额确定赔偿数额。但是,本条文仅规范了多人同时死亡的情况,并不包括多人伤残。而且,条文中适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仍需要法官衡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城不断推进,人身损害赔偿因城镇和农村户籍导致赔偿数额不同的问题影响更加广泛。仅凭借民一庭的复函以及《侵权责任法》打的补丁,已经不足以掩盖立法上的缺失。因而,在2018年、19年,有的省法院以内部规范的形式,开放了城镇与农村户籍的证据认定标准,例如租房合同、误工证明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证据,从而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了。 2019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体系的意见》第17点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再次将“同命同价”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签发了(2019)第513号文件《关于开展授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各地情况在年内完成城乡标准统一的试点统一工作。 2020年期间,各省法院基本都根据高院精神出台了省内审判指导文件,(有的在2020年1月1日有的在2020年的4567月)实行残疾赔偿金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问题,统一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因而,2020年以后审理的案件,已经实现了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可以说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案件审理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一是立法层面上予以确认。由地方法规上升到司法解释,由分散的各省制度,变为全国实施,使得法律规范更为确定和统一。 二是减少上诉案件浪费司法资源。虽然在2020年后已经实行了统一城镇与农村户籍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诸多案件侵权审理中,承担赔偿义务的侵权人仍然不予认可,因此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在少数,浪费了诸多司法资源。 三是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也进一步统一标准。因为2020年以来各省出台的文件不甚相同,关于残疾赔偿需要统一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无争议,但是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适用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则仍然存在模糊空间。具体来说,关于未满18周岁的儿童适用城镇消费支出一般也没争议,但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则仍然有声音强调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即便高院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并入残疾赔偿金项目一并计算,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本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修订后,已经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同样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以后此类案件再无争议了。 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订历程,可以侧面看到我们国家城市化进城的推进,同时也是平等司法理念进一步贯彻实施。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虽然打破了城乡之格,但没有打破地域之分。一个北京人和一个河北人仍然面临巨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差异。目前,我国在工亡案件上,已经统一了赔偿标准。但在工伤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中,仍然未能统一。也期待若干年后,会因为诸多力量和司法环境的变迁,能够进一步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