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刘德华与奥迪汽车品牌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引发关注,一位名叫“北大满哥”的网络博主发布短视频指出该广告文案照搬自己的内容,5月22日奥迪对此发布了致歉声明,刘德华发文称,“对于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深感遗憾。”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定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刘德华及经纪人虽然是广告片《小满》中的表演者,但是,如果短视频的制片方是广告主,那么就应当由广告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费,刘德华并不构成侵权。而广告公司抄袭“北大满哥”文案,侵犯了“北大满哥”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奥迪公司作为侵权广告的定作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发表人,对该广告引发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奥迪公司负有对广告内容是否侵权进行审核的注意义务,审核不严格,造成侵权后果,也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而广告公司作为承揽人,剽窃创意制作广告,对奥迪公司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奥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根据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广告公司追偿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奥迪公司的损失。这件事只是我国“知识侵权”现象的冰山一角,只是侵权不仅会损害原创者,更会对整个文化文艺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形成极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