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种的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类似含义的表述。
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含义,不同的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不尽相同,诉至人民法院后,不同法院的判决也有所区别,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实质课税原则是我国的征税原则,也就是说按照交易行为的实质,而非形式决定应当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比如“假自营真代理”被认为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福利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一般是销售时的价格远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分歧在于低到什么程度就属于明显偏低。税务总局曾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表示“低于市场价30%一般可视为价格明显偏低”;
对于正当理由,纳税人认为,“我自己的东西想卖多少钱卖多少钱,税务局无权干涉”,税务机关认为,“产品的销售价格中,有一部分是纳税人的利益,也有一部分是国家的税款,不能因为降价而影响国家的税款,纳税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利益而不能处分国家的税款”。这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主要分歧。
笔者认为,不管是计税价格是否明细偏低,还是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均应当结合交易时的市场环境、交易主体、交易目的来综合判断。简言之,要整体来看交易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就不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否则就属于。
如某型号的手机供不应求,需要排队许久才可以买到,即使比正常价格低10%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如某型号的电脑库存积压严重,同行马上就要上市比它配置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只要不高于同行即将上市产品的价格就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同样是送手机,如买汽车送手机,要将买汽车和送手机作为同一个交易来看,手机免费赠送当然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无需单独视同销售缴税。如向员工免费发放手机,虽然发放手机本身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免费的本质是向员工提供经济利益,不是真正的免费,所以免费这一行为不具备正常的商业逻辑,要视同销售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