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过股票、证券、期货的朋友都知道,对其交易价格的判断需要结合很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判断,从而进行买进,抛出等一系列操作。
那么,很多朋友就有疑问了,这种情况下,像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者他们的亲戚、朋友,对于他们所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敏感度岂不是具有天然的优势吗?
其实非也,监管机构对此的监管还是非常严格的。为了防止出现具有天然信息优势的人,搞内幕交易的行为,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其朋友、亲属会适用推定的方式来追责。
举例来说,假如张三是某上市公司高管,高管本身就受到短线交易的限制。什么是短线交易?就是其在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能买了又抛,抛了又买,但是可以一直买进,或者一直卖出。
如果监管机关发现,在其公司即将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张三突然异常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的行为,监管机关就会要求其自证清白,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公司内幕信息来进行炒股。如果无法证明,那张三就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那如果张三偷偷把公司的内幕消息告诉他的家人或者朋友,让他们去提前买股或者抛股呢?对此,监管部门同样如果发现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就进行了一些符合市场未来走向的异常操作,同样也会让其自证清白。如果无法证明,其就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只是一些和张三有过接触或者有联系但关系不太熟悉的人进行了异常操作,则需要满足该操作高度符合市场未来变动规律,以此监管部门同样也会让其进行自证。如果无法证明,仍然会依法对其追究内幕交易的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