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法定的担保物权,叫做留置权。对于留置权,可能很多人听起来都很陌生,但其实生活中并不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对留置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举个例子,假设张三的音响坏了,到音响店去维修音响,但音响店将其音响维修好后,张三却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此时,音响店就可以将张三的音响留置,要求张三给付维修费用。如果张三仍然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的话,音响店可以在至少60日宽限期过后,将该音响变卖或者拍卖,来从变卖所得款中,取得自己应收的费用。
当然,在整个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要满足的是债权已经到期,其次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就是说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只能是债务人合法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不能是债权人偷、抢过来债务人的动产。
同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后留置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公序良俗。对于违背公序良俗来说,例如留置身份证的行为,就可能会涉及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除了民事留置权以外,还有商事留置权。对于商事留置权而言,其他的满足条件不变,二者不同的是企业之间留置不要求必须为同一法律关系,但要求是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因经营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