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业的发展都历经波折,汽车金融行业也不例外。
近年来,汽车金融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各类汽车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但这期间,也出现诸多试错失败的案例,不少企业因此而陨殁。大浪淘沙,经历这么多年发展,能够幸存且日益壮大的企业还是个例,而勉强挣扎在生死线上的中小企业才是大多数。但是,幸存并不代表幸运,前些年野蛮发展所积聚的一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得愈发复杂。
第一,“套路贷”阴云尚未散去,合规意识仍是行业所欠缺的主要方面。在2018年至2020年的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中,出现很多汽车金融的企业被冠上“套路贷”的情况,甚至出现许多从业者被刑拘、判刑的案例,当前身边也不乏很多行业内的朋友遭遇类似境地,不甚唏嘘。至于个中原因,大多仍然是行业野蛮发展所催生的乱象,如收取超高额息费和“砍头息”、暴力收车、恶意违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套路贷”的界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随着很多企业被冠以“套路贷”嫌疑而进入到刑事程序,也为许多行业内的在营企业提供了警示,甚至有部分企业进行民事诉讼催债反而因为自身的业务模式和展业行为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并移交刑事机关。
第二,“非法经营”成达摩克利斯之剑,但风险却被很多从业机构忽视。在汽车金融行业内,许多私营企业、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业务展业的资格,却在金融市场上大行其道,并不具备从事专业融资担保的资格,却屡屡充当资金中介,对外提供金融担保服务……
上述这些业务,均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的红线,而许多从业者并不自知,直至办案机关找上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倒卖批文)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在刑法司法解释文件中,明确将非法放贷的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踩线”却丝毫不以为意,而直至监管机构或办案机关过问商业模式了,才开始谨慎对待,但也很可能为时晚矣。
第三,骗取贷款乱象横行,帮助、隐瞒均获罪。随着汽车金融的崛起,新车及二手车的分期业务、车抵贷以及融资租赁等业务成为汽车金融领域的重要融资模式。而骗车骗贷的产业链,游走于各种业务模式的漏洞中,从“客户”到欺诈团伙再到车贩,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在这条产业链上,许多金融合作机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借助熟悉金融机构风控体系的优势,与外部欺诈机构或个人合作,通过伪造银行流水、信用报告等金融风控申请资料等方式,共同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殊不知,此等形式直接游走于法律禁区,无论是直接帮助还是间接协助、隐瞒,均构成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段时间,接到许多行业内朋友的咨询,都是涉及莫名其妙被调查或问询等情况,而问题均发生在前几年的一些违规业务或行为上。虽然很多事情都年头“久远”,但丝毫不影响现在被刑事溯及,导致很多从业的朋友无比沮丧。
可是,事情终究得解决,困难终究得面对,只是之前欠缺一个契机。而现在,刑事合规制度的推行,给了行业内从业者一个解决问题的可能。
近些年,随着企业刑事合规在全球逐渐兴起,中国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日益深入。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启动的一项改革探索,在上海、广东等地6个基层检察院试点。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在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今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拟扩大到10个省份、约上百家检察院。很快,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制度层面直接肯定了前期试点的成果,并开始正式推行。
那么,汽车金融行业内的部分玩家如何利用刑事合规制度的契机呢?
第一,涵盖罪名宽泛,适用可能性较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直白一些说,就是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影响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特定犯罪行为,原则上可以适用该等机制。当前试点地区试点较多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未来推行的过程中,本文作者在上文中提及的一些行业合规风险行为均可能会涉及,且适用可能性较高。
第二,刑事合规适用的前提条件及程序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简单一些说明,就是首先涉案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且有改正意愿,自愿适用该等机制,而且企业仍然存续经营并能够建立合规制度。
根据上述意见,提起程序的主体既可以为涉案企业,也可以是当地检察院。涉案企业可以自主提起适用申请或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该等程序。从这一点上看,汽车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如果已经涉案的,则具有自主提起刑事合规程序申请的权利。而具体的适用条件则因人而异、因机构而异。
第三,如果适用该等刑事合规制度,应当做什么?首先,企业应当梳理当前和历史业务,就可能涉及合规风险的经营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证据固定与风险评估。其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违规风险程度,并能够立刻着手制定合规整改计划,且能够提出可行性高、实施效果好且有明确合理期限的合规整改方案。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最后,企业不能够存在禁止性的行为。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简要说明,就是企业设立的动机不纯、企业合规业务很少以及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的行为,该等情形均无法适用刑事合规制度。
刑事合规理论的发展虽然有一定历史,但在中国仍然算是新兴事物,在操作过程中,也的确仍然有许多方面待完善。可是,正是这种制度的推行,给了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解决历史问题的契机,更有可能让许多涉案企业实现平稳落地,解决历史旧疾,进而在新的方向、赛道上重新扬帆起航。(来源:汽车金融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