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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400多件裙子穿过后集体退货,守护电商诚信环境是多方共同的责任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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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裙子都被穿过了,全都无法再次销售,只能报废,损失惨重。”近日,浙江一销售女装的网店老板面对400多件被退货的裙子,无奈的摇了摇头。这些集体退货订单让该网店老板不仅直接损失近8000元,自己网店退货率还迅速飙升。退货率高会导致店铺排名靠后,权重变低。

此类事件曾多次冲上热搜榜单,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此类事件进行分析。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家都知道,在网购时,我们可以在购买商品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明确规定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推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上当受骗。但现在有些人却利用规定的漏洞,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恶意退货”。比如像以上“400多件裙子穿过后集体退货”,此类事件不止一次发生。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前提条件一定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对于”商品是否完好的判定标准”,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更不是随便想退货就退货。

第二,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可见,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要遵守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随便退货,给卖家造成经济损失,损害了卖家利益,实际上属于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商家的正当利益同样需要保护,守护电商诚信环境是多方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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