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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学伟律师:二审辩护实务(一)
万学伟律师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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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学伟律师

【原载于】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学伟律师团队”

一般来说,已经历过一审程序的案件,要想在二审程序中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改判结果,是异常困难的。一方面,案件经过一审,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历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一审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审的裁判者也明确表达了意见,出具了一审裁判文书。当事人既然选择了上诉,多数都是对一审判决不满, 必将对二审有所期待甚至寄予厚望, 辩护人此时接受委托进行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可谓临危受命。另一方面, 二审的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虽然立法上规定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但是在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率非常低,书面审理成为常态,辩护工作更难体现。

因此,相较于一审辩护,想要通过二审辩护对案件有所改观抑或“ 扭转乾坤”,其难度不言而喻,二审辩护需要更加用心。

01 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下的二审辩护理念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设置了司法复审,方式虽有不同,但都是一种救济程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纠正司法裁判错误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原审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经过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判决死刑的案件外,法院作出的裁判即为生效裁判,不可再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我国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理原则,二审的功能与价值就是既需要承担司法复审功能,又需要实现终审的价值,既有纠正实体性错误的功能,又有吸收当事人不满,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从而加强裁判正当性的功能。这就要求二审辩护工作既要着眼于事实认定问题,又要着眼于法律解释问题及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就事实认定方面,要求辩护律师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力图找出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法律解释方面,二审辩护时应审视一审判决书关于法律适用的论述,提出观点。同时可以进行类案检索,从法律统一适用角度提出意见。另外,一审裁判程序的正当性也是二审时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裁判后果的程序违法,需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二、辩护视角下二审程序的特点

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从辩护的视角审视,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相比,有以下不同:

(1)案件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是由上诉人提起的上诉案件或者是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2)审理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公诉人(自诉人)的起诉书内容,包括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评价,审理的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范围内;第二审程序审理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以及二审阶段出现的新证据和新事实。

(3)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一审法院是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的,原则上任何一级法院都有可能审理一审案件。二审法院必须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4)审理程序不同。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则视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5)应遵守的诉讼原则不同。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还必须执行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二审特有的原则。

(6)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不同。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不会立即生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除死刑立即执行外是终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以再提起抗诉或上诉。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二审程序相较一审的不同之处及特点,清楚从何处着手,科学、准确地制定二审辩护策略,认真、高效地开展辩护工作。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田文昌老师、梁雅丽老师、门金玲老师的指导,在此特别感谢!)


标签: 东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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