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
【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用工合同形式,但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着显著区别。通过明确了解这两者的差异,不仅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以下从三个方面来为大家详细解读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第一,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严格,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受其管理和监督,并享有相应的劳动保护权益。
相对而言,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劳动者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需服从其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另一方的管理和支配。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三,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过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相比之下,劳务关系中出现的法律责任通常是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这意味着,若劳务提供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出现过错或造成损失,需要独立承担后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对提供方的行为负责,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所以,我们在签署合同前,一定要分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避免将二者混淆。明确选择签订合适的合同类型不仅是依法履行合同的前提,更是保障各方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