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归纳如下:
01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在诉讼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以“有独三”身份参加诉讼。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03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此为“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04第三人撤销之诉,另外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0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程序,由案外人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法院受理异议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认为不成立裁定驳回。中止或驳回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申请再审,认为执行标的与原判决无关的,另行起诉。
对执行程序中止或驳回异议,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即申请执行人不服法院的中止执行的裁定,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第三人)不服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统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