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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所朱子安律师成功为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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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朱子安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颇具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出借人累计借款210万元,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后,本案借款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犯诈骗罪,责令其退赔包含本案出借人在内的各被害人损失。


借款人服刑期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却被法院以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



借款人不服裁定并上诉,东方所朱子安律师介入后,以本案存在担保人为突破口,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是决定此类案件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前提下,能否继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的关键。

之所以限制出借人再次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还款,是因为刑事判决判处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意味着司法办案机关在任何时候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依法追缴或强制执行。如果允许被害人(出借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必然会造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出现冲突或重复,此种情况,确实属于诉讼请求在实质上否定了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的重复起诉。


然而出借人起诉担保人便不受此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只要刑事判决书中未对担保人及担保关系作出评价,那么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便不一致,出借人起诉担保人,便不会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上述规定强化了担保制度在涉刑案件中的担保作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担保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从担保人处获得履行或补救,如果借款人被认定犯罪,出借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担保责任的话,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东方所朱子安律师在此提醒,有无担保人是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出借人债权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最终能否借此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还要根据法庭的审理,结合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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