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是拒绝轻易将人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的高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起诉标准的精准控制,蕴含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宽严相济的特点。
近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李晨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人民检察院最终以不起诉对行为人作出无罪的处理结果,意味着行为人不再有犯罪记录存在。
一、基本案情
行为人曲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系同乡关系,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存在互殴行为。曲某某的行为导致靳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4月,公安机关将曲某某电话传唤至某办案场所,曲某某对其故意伤害行为如实供述。
二、律师工作
东方所刘洋律师、李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曲某某,了解了案件事实。初步认为曲某某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较大的酌定不起诉空间。
刘洋律师、李晨律师建议并陪同曲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多次沟通,以可接受的数额对靳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办案过程中,刘洋律师、李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曲某某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和曲某某表现,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启示意义
冲动是“魔鬼”,遇事要学会三思而后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是一种理性和智慧。在生活中,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和情绪,造成了法律苦果,只能自己品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