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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刘昭陵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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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予以正式入罪,这种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的立法行为,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现小编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问题做一简单探讨与梳理。

一、何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学界常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四个要件包含: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劳动者的财产权,因为劳动者因劳动所得的报酬是其财产的来源之一。同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本罪所侵害的客体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拒不支付的是劳动报酬。

       何为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际统计局第一号发布)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刑法第276之一采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表达,应当理解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和“奖金”,那么是否包括社会保险呢?

       《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中,只是笼统地列举“劳动报酬”,而没有列举“社会保险”。但是劳动合同法在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时,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分别列为(六)(七)项。也即,法律上认定“社会保险”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帮助和补偿。

       因此,尽管刑法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列为犯罪,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仍只是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不属于犯罪。


        2.雇主有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的行为。

      《刑法》将“拒不支付”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即,如果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却转移财产造成自己无支付能力的现状,或者不管有无支付能力都选择刻意逃避或逃匿而不去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自己确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都会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那么何为政府有关部门呢?从工作职能的角度出发最常见的责令主体无疑就是劳动部门,因为它是主管劳动关系的行政机关。这样一来,便将工会、工商联、妇联、共青团、信访部门、建设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检察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排除在“有关部门”之外。在当前劳动关系错综复杂,恶意欠薪情况十分严重的大背景下,必然会加大劳动部门的工作强度,以其现有的人员配置肯定不能作到件件都能有效处理,如此便会让法律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影响法律的权威。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有关部门”不应仅局限为行政机关,应该作扩大解释。

关于责令的方式,应该是多样的,既包括书面的责令,也包括口头的责令,还包括在责任人逃匿及发生其它情形造成无法面见责任人时的公告的责令。具体情形主要有:

       (1)劳动监察部门已向用工方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书面的决定书、调解书等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各级信访机关、工作组已向行为主体送达书面转批文件,责令行为主体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4)工会等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主体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已送达并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责令行为主体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而行为主体拒绝支付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重论处。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

        最高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目前,对于这一标准,江苏省与湖南省高院已经出了的具体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湖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中,将“数额较大”规定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0000元以上的。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因为本罪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不作为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根本不愿给付劳动报酬,又可能尽量拖延给付劳动报酬。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即犯罪嫌疑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有判处其缴纳罚金,也可能只判处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判处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2、若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缴纳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视情节轻重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法律责任

        由上述论述可知,用人单位只有满足了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在未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之前,用人单位未及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企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拖欠工资;三是克扣工资;四是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严重后果,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限期补发。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齐差额部分。

        2、加付赔偿金若企业在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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