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李彬:论“科学刑辩”的界定与应用(下)——科学刑辩的思维与实现
李彬
2022-03-28
分享

经过对于科学刑辩形成背景与概念特征的论证与阐述,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更为突出,但作为一个实务操作中的跨时代命题,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应用。辩护律师如果能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动并积极的采用科学刑辩的理念与方法,发现并证明事实真相、论证并说服法律认知、影响并决定司法判断,最终将对刑事辩护的过程与结果起到创造性的影响作用。


1、刑事司法的科学品格

科学刑辩的理念是一种独有的法律品格,是一种司法工作者在精神意识层面的科学体现,是伴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体现出的高级思维能力,是对自然社会规律的认识、理解、掌握与运用。这种能力与方式,应当在法律工作者的思考与行为中得以彰显并发挥影响。而科学刑辩更需要的,是在社会活动中注入并强化规律性元素,引导司法程序树立以客观规律为评价标准的原则,并在司法活动中强调尊重并主动追求与主客观规律相一致的思维模式。由此科学刑辩的理念方能在意志品性的印刻与释放下最终得以实现。

科学刑辩的影响体现在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其涵盖了自然科学规律、社会科学规律、心理科学规律等等规则模式,体现在诉讼的每一个细节中。在科学刑辩理念的影响下,案件的立案侦查应当更加具有客观性,要求对证据的收集、确定、整合、判断更加审慎和严谨,辩护律师更应关注案件事实的发生原因,现场证据提取的全面细致,对强制措施与财产保全措施适用的必要与适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更具有中立性,公诉证明体系的构建更为严密;法庭审理的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合理安排、互相尊重,辩护方的观点和理由能够充分的表达与采纳等等。唯有当科学辩护的理念成为公众认可的意志品性时,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更好的保障。


2、控辩规则的科学构建

在科学刑辩意识的影响下,控辩规则需要体现出平等对抗的法律精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形成地位平等、权利对等、机会均等的对抗关系。无论是“平等武装”的传统理念,还是“去中心化”的现代意识,法律规则的制定中都要求具有更多的科学元素,或者是科技含量。近年来的制度设计上已经凸显了科学特征,例如在一般程序性规则设置的内容中增加了客观事实的判定和论证、证据的筛选与收集、程序的严谨与开放、控辩审关系的调控与重构等科学因素,这些因素在近来法律规则修订的论证实施中都有明显的体现。此外,除程序性规则调整外,实体规则中在罪名的设定与修正、量刑的系统与精准、执行的协商与变通等方面也均做出了特殊的设计。这些变动都反映出规则体系调整上的科学化与科技感,是科学意识在影响与重构整个诉讼规则的范式。


控辩规则的体系化建设中已富含了科学元素。不仅如此,除上述基础性规则增添科学内核外,设计者还引进了直接体现科学技术的特殊规则。例如各种类型的司法鉴定,包括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法医类鉴定、痕迹类鉴定、文书类鉴定、会计类鉴定、数据类鉴定等多个门类。并且随着信息系统的发展与人类科技水平的提升,电子证据的鉴定被大大提升和强化了。科学规则不仅体现在探究事实的真相,同时也体现在验证和判定的过程中。因此,除了各类型的司法鉴定之外,为了验证鉴定结论或者意见的真伪与准确,还给控辩双方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等辅证甚至是对抗机制。控辩双方可以同时邀请专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专家之间的专业辩论来揭示事情真相或者探究最终结果。最后,如果言语展示的方式仍不能得出一致性的结论,科学背书下的侦查实验不失为获取真知或者谋求优势证据的最后方法。总之,规则的科学化,就是尽量排除主观意识的不当影响。


3、诉讼流程的科学推演

规则设置是诉讼推演的基础,但诉讼的启动、发展、结局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便失去了诉讼作为司法裁判、法律验证的价值。因此诉讼的本质在于过程,而过程的实现在于科学推进。基于目前的诉讼规则,在科学刑辩的指引下,诉讼流程的阶段性推进更需要严谨和细致。首先,刑事诉讼程序始于立案,发端于人的保全即强制措施的适用。按照公、检、法、司、监的职权分配,立案是需要有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的,是要有基本证据和线索,能够证明且经得起检验的。科学研判的客观标准就是犯罪已彰显。其次,刑事侦查是诉讼的重心。在侦查意识指引下设定侦查策略,采用侦查措施并取得侦查结论,从而达到以事追人、由果溯因、由点及面的目的。再次,审查起诉是证明逻辑的组织建构过程。公诉机关并不是对侦查过程的重复与修饰,而是对整个证明过程的重新验证,是逻辑自洽的必经阶段。定罪证据经过科学评判,具有完整、系统、严密的形态,才可以成为呈堂证供。最后,法庭审判是在科学、严谨、系统规则设置下调查、辩论与判断的集中展现。庭审活动是在集中密闭时空下层层递进推演的证明过程,应当完整而清晰反映出各方的态度与意愿,进攻与防御均在充分尊重与正确理解的环境中得以展现。因此,科学的诉讼流程是理性与效率的完美结合。


科学指引下的诉讼流程,目标明确且环节紧凑,各方的参与能够形成有效互动,而真正实现诉讼的定分止争、惩恶扬善、重建秩序的目的。同时,科学推演下的诉讼流程更为透明、可视,更有利于被审查和监管。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实现就在于过程公开,科学理念与手段的介入,使得过程公开更能得以实现。一,科学理念要求诉讼过程中有科学手段的运用,包括取证、审讯、鉴定等环节的客观真实。重大案件的审讯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来验证,而刑事审判提倡的网络直播就是过程公开的重要举措。由此,司法调查和审判能够公开由社会监督,既是司法办案能力水平的直观体现,又是释法说理、公正判决的有力保障。二,科学理念要求诉讼过程中有科学推理的体现,包括论据、论证、评价等环节的严谨严密。对于证据的组织以及展示方式,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采取庭前开示,使控辩双方提前了解证据,归纳双方的争论焦点,围绕着核心问题展开辩论。三,科学理念还要求诉讼过程中有科学判断的展示,包括分析、推定、验证等环节的公平合理。法庭结论的做出需要大胆假设更需要小心求证,并且还能够经得起时间检验,这种科学态度下对诉讼程序的全面审视,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文明。


4、司法判定的科学标准

科学性是人类情感服从于自然理性的客观选择,司法实践中体现为认知与判决符合客观实际。然而社会普遍认为,司法判决的做出不仅依据法律规则,还需要考虑社会背景、舆论影响、利益冲突、权力平衡等潜在因素,同时还可能受到司法办案人员的知识结构、认知水平、价值取向、情感好恶的影响。因此,一项裁判结论的得出,主观标准往往强于客观标准,社会因素常常胜于法律因素,难免会引发“人治大于法治”的传统论调。基于此,作为科学刑辩或者科学裁判的最终要求是要为司法判决设定科学标准。但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裁判标准并不能自然而然的形成,而需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设计,且随着实践应用不断调整完善。实践中,科学标准并不在于排除人的主观因素,提出非人化的苛求,而是为人的裁判提供高于情感判断的自然因素和逻辑标准,更好的实现司法判断的理性公平。判定的科学标准应当包含了几个方面,其中判断推理的过程应当具有客观性、逻辑性、排他性的特征,结论形成的过程应当具有公开性、辩论性、说理性的特征,审查救济的过程应当具有全面性、充分性、反思性的特征。因此,最好的司法判决,是科学理性与人性关怀二者的水乳交融。


科学标准探讨的未来,不能回避的一个方向是人工智能的应用与普及。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推广为未来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科学标准的极致可能会使机器裁判代替人类审判,从而引发机器控制人类,甚至机器统治人类的末日恐慌。由此高度科技化的社会活动可能使我们推崇备至的科学之神变得冰冷而残酷,更使司法活动背离了保护与实现人类文明更高价值追求的目标!当然这是一种较为极端的模式。我们始终认为科学与人性的交相辉映才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最终选择。因此,本文所提出的“科学刑辩”,追求的是科学视角下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理性之光涤除人性之恶的理想状态,是科学反哺社会、理性抑制恣意的真正价值所在,最终从根本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社会的稳定有序。


结语:科学刑辩是历史的选择

科学刑辩的时代已然到来。回顾社会发展的历史,管理者始终在追寻一种最优的裁判方式,也努力匹配与之相适应的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机制。以科学为内核,应当是司法进步的选择,更是司法文明的标志。我们希望见证、参与并推动着这一进程的到来,在历史的滚滚车轮中发现时隐时现的规律,在世界的纷繁复杂中追求去伪存真的真理。综上,在新的时代背景与社会变迁中,广大律师同仁作为国家新提倡的法治工作者,更应积极投身于刑事辩护事业中,顺应新的时代特征,确立新的思维模式,采用新的抗辩方式,构建新的论证体系,真正实现刑辩律师作为人权法治守夜人的社会价值与历史使命。


电话:400-081-6699

邮箱:dongfang@df1981.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戊28号

官方公众号

©2021 东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京ICP备16005273号-2
法律咨询
400-081-6699
其它咨询
010—6333000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