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立法的精密化与司法的系统化,相对应的可以产生一种规则体系化与证明科学化的需求与表象。通过总结当前司法鉴定等自然科学与会计审计等社会科学的全方位频繁运用,法庭中科学的意味越来越强烈,这种反映归结于方法上,就可以推导出一种对于科学诉讼的要求,应用于关于到一个人生命、自由、财富等最核心价值的刑事诉讼中,就可以直接称之为“科学刑辩”。
一、科学刑辩的概念界定
科学是什么?百度百科解释为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知识系统,是已系统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识,根据这些系统知识所要反映对象的领域,主要可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形式科学和交叉科学。从常识角度解释,科学就是经过验证并普遍适用的知识体系。
将科学技术引入到刑事司法乃至刑事辩护领域中,会带来重大变革,更具有显著优势。首先,科学技术代表着先进与未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种进步力量不仅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司法领域同样受益。其次,科学技术代表着客观与公平,经过严格实验证明的标准具有更高层级的客观性,更能反映世界的本来面貌,也更能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再次,科学技术代表着理性与严谨,精准的法律规范与严格的执行标准能够使司法办案更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也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后,科学技术也是一种判定标准,科技自身的显著特点能够对案件的评价判断更为客观中立,既具有时代的优质特性,同时又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以“科学裁判”作为司法审判显著特征和重要标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基于科学特性与辩护本质的渗透与结合,科学刑辩的概念可以简述为: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辩护人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和手段,实施的解读法律规范、引导诉讼程序、证明事实情节、影响司法判定等综合活动,提高刑事辩护的客观性、精确性、合规性、有效性,使刑事辩护成为科学技术与社会经验的融合体。
二、科学刑辩的形成过程
科学刑辩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的,在立法与司法领域中早有先例。中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是司法的先导,当然司法实践又反作用于立法。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中最初确立的核心命题,一百多年来,创设一整套严谨细密法律规范体系是几代人奋斗的目标与努力的结晶。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各大基本法的制定,并不断向新的社会领域与社会活动的细微之处延伸,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伟大胜利,中华法系重新确立了世界及历史地位。立法的科学性为司法实践注入了科技因素,使刑事辩护的内核中具有与科技结合的基因与土壤。
随着对刑事司法认识的深化,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独立、证据裁判等概念成为基本原则。与此相应的,法庭科学作为刑事司法客观性的重要内容,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除了司法鉴定、侦查实验、鉴识科学等活动在司法中的普遍应用,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等专业人员也更为频繁的参与诉讼活动,成为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从证据类型、证据展示方式、论证的过程,到证明的逻辑、科学标准的引用、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辩论,大量的科学性对话出现在司法程序和司法判断过程中,诉讼过程中的科学元素越来越普遍和明显,而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方,甚至从法庭设立目的以及司法判定的最终影响等因素而言,处于最核心地位的被告人与辩护人,更应积极主动的利用科学技术进行客观有效的辩解与说服。这种内在的驱动与外在的压力,促使了作为专业辩护人的辩护律师更应主动的将科学与刑辩相结合,从各个维度发挥科学技术的力量,从而达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法律服务的目的。
因此,科学刑辩是刑事辩护与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法治成熟、意志完善的深度结合。科学技术本身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与刑事辩护活动相结合,形成科学刑辩自然也是由内而外、由浅入深、由虚向实的产生了。
三、科学刑辩的核心特性
科学刑辩的本质是将科技元素注入到刑事辩护活动中的一种概括提炼,既具有科学的规律性又具有社会的人文性,甚至也不排除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对抗,但近代一百多年来发展与融合,双方的契合与匹配程度,已经达到一种相互依存的高度,有着内外理性与感性的平衡。因此,科学与社会的本质性特征,科学刑辩是都具备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科学刑辩体现为规则运用的精确性。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对于规则的选择运用是需要对案件事实与证明目的进行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的。无论在诉讼活动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哪个环节,申请启动并充分发挥规则的作用,均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与严谨,同时也需要更为精准和有效。
再次,科学刑辩体现为证明逻辑的严密性。辩护从本质上就是一种说理,是辩护律师基于案件事实做出的专业性解读,这种过程越接近于客观真实,越符合事理逻辑,就越能说服裁判者,也越能得到公众的认可。
最后,科学刑辩体现为思维方式的创造性。诉讼活动是沿着已知程序达成未知结论的证明或者重现的过程,其中有利益取舍也有价值选择,但却没有一成不变。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具有创造力和创新性,坚持原则但不墨守成规,敢于突破但不无视科学。
综上,科学刑辩是一个社会自然形成的现象,能够被概念化和特征化。与其被规律驱使,不如主动将其利用。愿“科学刑辩”的理念与方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