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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论“科学刑辩”的界定与应用(上)——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未来
李彬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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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将欲禁姦,则审合刑名。——《韩非子  二柄》

  刑名之重,莫严於杀人;狱情之初,必先于检验。——《元典章  刑部五  检验》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传统业务。无论是希腊罗马的辩护士,还是唐宋元明的刑名讼师,“辩护”是律师存在的基本目的和初始价值,也是最能体现律师抗辩能力、维护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核心业务。然而,随着二十一世纪第三个十年的到来,时代主题变迁与社会文明发展催生变革,传统而辉煌的刑事辩护也在发生着质的飞跃。从历史长河来看,这种变化是偶然中的必然,并且需要用一个更为准确的概念来界定这种成果。由此,从事刑事辩护四十年的东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科学刑辩”的概念,希望能够通过将刑事辩护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社会规则、发展规律等自然社会科学因素相结合,引导并规范新时期刑事辩护及关联业务的走向,为律师业务理论研究贡献一点力量。


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未来



  中国律师经历了四十年才发展成熟起来。从1978年改革开放始,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1981年律师事务所重建,自此刑事辩护工作重启,同时又经历了“为坏人辩护”、“为有钱人辩护”、“社会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等不同阶段,刑事辩护逐渐恢复生机并发展鼎盛。当然,法治的文明发展是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中国经历了快速发展的四十多年,已经初显中华盛世之风貌,社会治理也到了集大成之时,对于刑事辩护业务也应当适时的总结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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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1、刑事辩护的时代背景

  中共的十八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以此为分野,我国的法治内核也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社会管控的强化等,全面稳定型的社会结构初步建成,严格控制下的安全社会格局已凸显出来。自2021年始,我国继体系性反腐、扫黑除恶后,开启了政法系统的全面教育整顿。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口号中,反映出国家最高权力层对于惩治政法腐败与肃清源头污染的决心。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关注度高、政治性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许多刑辩律师在办理此类具有时代特点的案件中虽殚精竭虑但却感觉有力难施,总结下来感觉高压态势下,原有的辩护方式已经并不完全适应新的变化,需要对传统的刑事辩护进行反思了。

   2、刑事辩护的主要类别

  中国的刑辩律师基于自身风格的不同,逐渐形成了一些标签化的分类,较为形象的一组分类即是勾兑派律师与死磕派律师。顾名思义,勾兑派即主要通过社会关系,与司法办案人员进行疏通交易,从而获取相对有利的处理结果。而与之相对应的死磕派则泾渭分明,通过激烈的法庭对抗、舆论呼吁、控告检举等对抗方式,要求获得公平正义的司法认定。虽然勾兑与死磕并不完全对立,但思维进路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反映出辩护律师所差异化的生存之道。

  由于处事方式的不同,司法机关对于不同律师也有不同的认识,这也促使在官方视角中形成了红圈律师与黑榜律师之分。在扫黑除恶期间,笔者曾参与办理一起黑社会性质案件,一审法院听说第一被告请的是北京律师,院长表示要和律师见面沟通一下,笔者见到院长时,院长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查了一下,发现你不在黑名单上,所以我们认为是可以与你沟通交流的!”在执业期间,也曾有司法机关相对熟悉的办案人员向笔者询问过某些办案律师的性格特点与执业风格,目的是为了一些特殊案件选择并指派律师。显而易见,所推荐的律师都是在所谓红圈之内。因此,基于司法机关的认知与评价,刑辩律师还存在着红与黑的分野。

  不同于从委托人或办案机关的角度,律师业从工作方式和办案特点中,也提出了说服(忽悠)派与技术派的划分。很多律师从自身执业的角度,基于经验和教训,认为律师的一个主要的技能是说服或者引导,不仅对于当事人,对于办案人员、司法机关同样是要磋商与劝解,也即是律师工作内容的核心与主旨是用各种方式或渠道的沟通与各方达成一致,或者努力促成各方认识上的一致,或者利用外界影响力达成一致,协商与沟通是工作的中心。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些律师则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与其花费口舌之力,不如省点精力去认真审视案件,全面仔细核对证据,细致入微审查每一个环节,形成系统与精密的书面意见和材料,用证据体系和逻辑链条来证明事实。此时言语的表达是辅助而不是主题,合意的达成不是妥协而是证明,以此达到影响案件结果的目的。这种分类随着律师职业群里的个性化增强而愈加明显。

   3、刑事辩护的发展方向

  刑事辩护经历了四十余年的发展与成熟,到21世纪的30年代,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会自然萌发出变更与突破的内在需求。这与内外环境的变化,行业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及不同方面的挑战与机遇相结合,要求刑事辩护更加具有时代标识,也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从几个方面,刑事辩护出现了新的变革之声。

  首先,刑事辩护百千万案件中的经验积累与现有刑事诉讼规则体系的碰撞与融合,引起对于策略、技术、方法等方面的变革需求。其次,公、检、法、司、监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形成,相互之间的理论认同与职业转换对于法律职业的要求提出了挑战。最后,体制内外的交流互动,推动着法律从不同视角介入、身份地位转换、证明逻辑更迭中需要科学客观高效一致的司法认定标准的确定与更为广泛的应用。这些相互作用与影响,使得法律意识与司法操作乃至社会认知都发生改变,亟待新的方法论的衍生与突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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