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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温如敏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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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全面的保证,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意识以及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是,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重要当事人,他们的权益保障却极少获得关注,被害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更是远低于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比例。甚至一些办案机关都不了解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更不要说配合、保障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大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报案后由国家来负责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国家司法机关做为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因此被害人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维权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

       第二,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程序上的天然优势,辩护人可直接进入程序,并在程序的开始——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而律师帮助被害人控告、报案成功率非常低,尤其是金融犯罪、经济犯罪领域,更是立案难、取证难、追偿难,被害人及律师有普遍的畏难心理。

       第三,被害人及一些律师不了解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有时向办案单位提出一些于法无据的要求,比如在诈骗犯罪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仅仅根据道听途说就要求司法机关对某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导致办案单位也不欢迎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

       但事实上,正是因为被害人缺乏专业的、精准的律师指导,不熟悉证据的收集、不熟悉涉案罪名的入罪标准或是管辖规定,才导致立案难、控告难;也正是因为一些律师不熟悉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和办案要求,导致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受阻,无法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两者之间无法互相制约,无法形成良性循环。

       因此,如果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首先要了解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做好准备,才能更有效地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得到最直接的信息,为被害人更好的提供法律帮助。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等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请律师权利如下:

一、侦查阶段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向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但这并不

意味着不需要聘请律师,律师可以引导被害人保存证据、分辨管辖单位、在被害人控告受阻后提出解决方案等等。

       事实上,如果律师在此阶阶段能够提出证据详实、观点明晰的意见,侦查机关也并不介意律师的帮助。

二、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此,诉讼代理人在经过检察院同意后享有阅卷权。

       2、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阶段

      1、阅卷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一般来说,如果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完毕,那么在法院阶段主要阅卷内容为起诉书、量刑建议以及公诉机关在法院审判阶段提交的新证据。

      2、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的规定。

      3、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4、参加庭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船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另外,根据三项规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对被告人发问、对证据提出质证、申请重新鉴定及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发表补充意见等等。

(二)二审阶段

      1、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都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参加庭审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法院;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法院,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法院,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四、整个刑事诉讼阶段都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控告权、提出回避的权利等等。

五、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可以被害人名义享有的权利:如一审判决后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申诉的权利;判决阶段申请执行的权利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及权利并未得到与被告人、辩护人等同的重视,作为刑事律师,就更要认真了解、细致把握现有法律、规定赋予的各项权利,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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