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九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名单,其中涉及共348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主体的名称及备案编号。作者发现,其中数字藏品行业占比较前几批逐步上升。数字藏品行业的大火,令许多之前从事知识产权、游戏或金融等玩家跃跃欲试。
根据网信办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名单,数藏玩家中也不乏国企、央企等背景的平台,如央媒背景的平台有灵境·人民艺术馆、时藏、新华数藏、豹豹·青春宇宙、人民科技数字藏品平台、光明艺品、元什等;有国资背景的平台有虚猕数藏(挂阿里拍卖上)、海豹数藏、Hi元宇宙、唯一艺术、中体数藏等;具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有阿里拍卖、鲸探、灵境文化、鱿物,腾讯幻核、TME数字藏品、百度超级链数字藏品、小度寻宇、京东灵稀、迅雷非同数艺、网易星球数字藏品等。在NFT赋能的大背景下,为何数字藏品能够异军突起呢?根据Nonfungible 统计,收藏品、艺术和游戏为 NFT 主要应用领域,2021Q3NFT 在收藏品领域应用占比超过 75%,艺术领域占比 9%,游戏领域占比 7%。同时,NFT 收藏品和艺术品有较好的流通性,目前二者的流通占比均超过 3.6%,为各类 NFT 资产中流通性最好的领域。数字藏品行业大火,但在数字藏品的铸造和流通环节,绕不开的就是著作权问题,虽然许多平台认为自身并没有实质审查义务,但当前越来越多的侵权纠纷案件显示,平台仅提供形式审查义务不是其逃脱责任的关键。平台形式审查义务的履行程序、方式以及是否留痕等都将成为司法机关判断其责任程度的重要因素。
数字藏品的铸造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当前行业中还存在一定争论。行业中许多人认为传统作品上链属于数字化方式,是将作品的版权进行线上确权与流转,还有部分人认为,NFT化归根结底是一种复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此处复制特指传播过程中所进行的复制,与前述数字化复制存在本质区别,此处复制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何理解作品上链,就需要提前了解何为NFT?NFT为基于区块链技术,NFT给予数字资产“身份证”。NFT(Non-Fungible Token),译作非同质化通证,其含义为基于区块链技术赋予虚拟商品无法篡改的标记。与比特币、狗狗币等同质化通证相比,NFT 具有唯一性与稀缺性,并且不可分割、不可交换,因此,NFT 可与虚拟商品一一对应从而实现虚拟商品的资产化。作者认为,传统作品上链本质属于一种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虽然行业中对于传统作品上链究竟上线的是版权还是发行权,行业还是有一些不同的玩法,但从当前行业应用的角度,传统作品的发行权是最主要的应用方向。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传统作品NFT化是否构成发行行为?一般而言,发行行为一般局限于“有形”行为,网络层面进行复制不构成发行,而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亦认为,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NFT数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售行为尚无法落入发行权所控制的范畴。平台从事数字藏品业务,应当具备与该行业相匹配的能力,如专业的知识产权审核团队。数字藏品的核心在于保证上链作品的清洁性,因为数字藏品底层技术依赖的是区块链,而区块链的分布式共识等机制设计不容易实现作品回转,只能将该侵权的NFT作品在区块链上进行断链并转入“地址黑洞”,进而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实现事前预防,以达到防止侵权作品初始上链,则可为平台降低侵权风险,并节约相应的成本。数藏平台的审核义务主要在于作品的溯源审核以及作者的履历调查。作品溯源审核方面,如果上链作品属于已经登记的作品,则平台应审核著作权人取得的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相关作品版权证明;如上链作品尚未在任何版权登记机构或者区块链系统进行确权的,平台应进行适当的前置审核,利用相关技术进行互联网查重,同时,在上链之前应要求发布人签署相关的版权声明与保证等文件。作者履历调查方面,如果作者属于比较知名或成熟的作者,平台可通过其他方式,调查作者之前的作品来判断作品的原创性;如果作者属于作品“小白”,在上链作品前无任何其他作品发布,则平台应注意作品的清洁性,以防止发生侵权风险。在许多数藏平台中,很多是允许将外链的数藏作品也进行存证后重新上链的,进而达到跨链流通的目的。那针对跨链作品的审核问题,平台应当如何做呢?首先,平台应要求上传作品的主体提供作品的授权链路,并对其中的授权主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等要素作出审查,以判断跨链作品是否达到清洁性标准。平台在具体的审核中,应注意:(1)著作权人是否授予被授权方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2)作品授权期限到期后藏品的存续处理;(3)授权内容可否涵盖数字藏品的全部应用场景等。
平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自主或授权他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铸造成数字藏品并予以流通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法院将依照平台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法院判决平台构成侵权,平台将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将依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如前述二者无法确定的,则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如果平台侵权时间较长、受害群体较多、涉及金额较大或涉嫌损害公共利益时,还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平台侵权责任极其严重,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相关危害行为涉及的两项罪名分别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涉及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行为是数藏行业的合规重点,作者会在后续文章中逐步介绍。行业虽火,但合规为重中之重。据作者了解,当前网信办等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数藏行业,并就其中的风险进行市场排查,未来的监管风向将重点取决于整个行业的合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