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断卡行动”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背景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经成为近年来的高发案件。然而,由于本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复杂且多变,对应的司法解释也较为繁杂,实践中对该罪名的主客观要件的把握尚有不清晰、不准确、不统一的问题。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帮信罪的构罪标准,特作此系列文章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抽象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
(1)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客观提供帮助行为;
(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1:帮助行为的规范体现
本罪的客观帮助行为只在两个地方有所体现。首先,《刑法》条文本身对帮助行为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
但是列举不能穷尽,所以刑法条文也用“等”字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新型帮助行为留出了余地。
除《刑法》之外,只有《意见(二)》对帮助行为做出了规定,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之上,明确了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也是帮信罪的帮助行为:
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
(注:截止本文发布之日的所有帮信罪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意见(二)》对帮助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不论是《解释》《2020会议纪要》《2022会议纪要》都没有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意见(二)》中提到的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这也是帮信罪涉案人数量庞大的原因之一。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向他人提供类似于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等“高端技术支持”,也不是谁都有精力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但是,几乎每个人手里多多少少都有几张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卡贩子,还有钱拿,简简单单,何乐而不为呢?(不要这么做!)
2:帮助行为总结梳理
《刑法》 | 提供技术支持 | 提供互联网接入 |
提供服务器托管 | ||
提供网络存储 | ||
提供通讯传输 | ||
…… | ||
提供其他支持 | 提供广告推广 | |
帮助支付结算 | ||
…… | ||
《意见(二)》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类 |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 |
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 ||
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类 | 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
附1:本罪重要司法解释
《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2019年11月1日) |
《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 |
《2022会议纪要》 | 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