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因为对离职员工不满意,就想方设法给员工制造麻烦。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让员工无法正常入职下一家工作单位。
这种情况下,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东方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不出具离职证明,阻碍员工入职新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公司承担。 第一步,应当确定计算的起止日期。通常来说,原公司停发薪资的日期即为损失的起算日期,出具离职证明或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为损失的截止日期。 第二步,便是确定损失的赔偿标准。实践中,新公司的入职通知一般包含职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会明确载明将此通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损失的标准就应当以入职通知载明的月工资计算。 第三步,上述二者相乘就计算出了具体的损失金额。 建议用工单位:好聚好散。公司还是要依法依规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拒不开具对公司只有损失没有好处。 建议劳动者:如果有劳动者面临此类难题,应当要尽快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进行维权,依法追究公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