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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安:解读帮信(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朱子安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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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断卡行动”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背景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已经成为近年来的高发案件。然而,由于本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复杂且多变,对应的司法解释也较为繁杂,实践中对该罪名的主客观要件的把握尚有不清晰、不准确、不统一的问题。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帮信罪的构罪标准,特作此系列文章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抽象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

(1)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客观提供帮助行为;

(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1:情节严重的规范体现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帮助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评判标准,则是由《解释》,《2020会议纪要》,《意见(二)》,《2022会议纪要》四份重要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的。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解释》的基础之上,《2020会议纪要》作了如下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此外,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又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做出了细化规定: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最后,《2022会议纪要》又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理解和适用做出了规定:

二、关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适用。

该项所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应理解为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三、关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适用。

该项所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中的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四、关于《2020年会议纪要》中列举的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理解适用。

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项适用的相当性。

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2:认定情节严重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是指银行卡内的流水超过20万元么?

不是的。实践中我们接到帮信罪的相关咨询时,当事人总是会说自己的银行卡里面流水有几十、几百万,绝对超过了20万元的标准。但要注意,在适用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在帮信罪的主观故意之下,提供了支付结算的行为,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什么是支付结算行为呢?简单来说,就是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提供了刷脸等验证服务。如果仅仅是向卡农提供了如自己手中的银行卡之后就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行为的,就不以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标准来认定情节严重。

 

问题二:那如果我只提供了银行卡,没有提供支付结算行为,一般如何认定我构成情节严重呢?

实践中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即行为人将自己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后,并没有进一步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适用所谓的“30+3千”的标准。“30+3千”,指的是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

 

 

 

附1:本罪重要司法解释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2019年11月1日)

《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

《2020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2会议纪要》

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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