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客户询问笔者,有“税筹专家”告诉他,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把存在税务问题的公司赶紧注销掉,注销掉以后过往的事情就都一笔勾销了,税务局也不会再找了,这么好的“税筹”方案为何没有告诉他。笔者赶紧告诉他,这种说法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现实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公司的债务,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有分配的财产、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在分配的财产和未缴足的出资二者金额孰高者之内应当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不管是公司欠的私人债务还是国家的税款、社保公积金,都是要清偿的;如果被注销的公司涉及到单位刑事犯罪的,虽然不再追诉被注销的公司,但要追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税务机关对注销的公司恢复税务登记的、有税务机关向注销公司的股东追缴税款的、也有税务机关向注销公司的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总之就是注销以后该缴的税款一样要被追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刑要比自然人直接犯罪轻一些,注销后反而会加重实施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不管是从经济的角度(补税)来看,还是从人身自由的角度(判刑)来看,注销公司都不是逃避责任的有效途径,更不应该成为所谓“税筹”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