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门口沟的大暴雨引发了山洪,大量汽车和物品被洪水冲走。有些人却开始到受灾地区捞取这些漂浮物,甚至到车里去拾取贵重物品。对于这种行为,有人说,这是大自然的馈赠,先到先得,谁捡到算谁的。
然而,这些被洪水冲来的物品,真的是大自然的“馈赠”吗?
殊不知,其实这已经侵犯了法律,这些被洪水冲来的物品属于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构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不当得利。
所以即使那些物品掉在地上,飘在水里,它们的所有权仍归原物权人所有,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和不当得利可以要求你返还原物。
如果是捡到一些贵重物品拒不返还,有可能就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到人家车里面拾取物品就不叫捡东西了,这是盗取车内财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且不要以为拿的东西值不了多少钱就不构成犯罪。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盗窃罪,2000元就可以构成较大数额。那就有可能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
在我们的生活中,灾害事件时有发生,而面对山洪这样的自然灾害时,有些人却选择利用这样的灾难来获取个人利益。
我们强烈谴责这种行为,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是首要的。捡拾被山洪冲走的物品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占有,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是道德和法律上都不能接受的。
如果我们在洪灾中捡拾到物品,应该尽最大努力寻找真正的所有者或者将物品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好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