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起,受台风“杜苏芮”残余环流北上的影响,京津冀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特大暴雨,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地引发了破历史极值的洪涝灾害。多地区纷纷启用蓄滞洪区,汹涌而来的洪水将当地人民群众的汽车冲走淹没,而居住在蓄滞洪区内村民的境况更是损失惨重。我们都知道,对于汽车的受损,有保险公司可以定损理赔。那么,人民群众的其他财产损失该怎么办呢?尤其是居住在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房屋、土地、农作物、消费品等损失又该怎样补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第十三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蓄滞洪区启用后,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均会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