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不见官”是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庭审,老百姓怨声颇多,社会反响强烈,也使司法形象和权威受损。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畅通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彰显了立法机关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这对在行政诉讼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东方律师系统梳理了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为大家进行全面解读。
这对在行政诉讼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东方律师系统梳理了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为大家进行全面解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但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行政公益诉讼;
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理由和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结语: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遵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尊重和珍惜手中的权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积极发言,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解释与说明,主动担当,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共同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