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到了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但是约定仲裁的情况除外。那么,今天我们就继续来讲协议管辖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要和合同是有关系的。通俗来讲,约定的管辖法院得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或者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不能约定与双方订立合同内容无关的法院。
简单举例来说,订立合同的双方,一方在西安,另一方在郑州,合同实际履行地是在石家庄。如果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要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倘若要是如此约定的话,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都会说:“这关我什么事儿啊”,您说对吧?
当然,法律这么规定肯定有它的道理。因为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北京的法院或者一线城市的法院判罚会更加公正,就会出现全国各地的案件都约定到北京的法院来管辖,一些法院的法官忙得不可开交,而有的法院却没几个案子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出现司法资源利用不均衡的现象。
那如果双方约定的是仲裁委,也不受这一限制。就上面我们所说的那种情况,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当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仲裁,那么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最后我们提醒大家,协议管辖也是不能违背级别管辖的。也就是说,本来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到中级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