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网上购买进口鱼胶后,发现是假货与商家对簿公堂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原来,一男子在拼夕夕网店上看上了一款进口鱼胶,男子还向商家询问了此款进口鱼胶的信息。商家反馈这款进口鱼胶叫大耳赤嘴鱼胶,产自印度尼西亚,保证100%正品。
随即,男子花费9700元下单了两袋进口鱼胶,但收到货后却发现包装袋上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于是,男子要求商家三倍赔偿,但商家却称鱼胶是初级农产品,说明书是否存在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拒绝赔偿。
男子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以商家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对方三倍赔偿自己29100元。
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看待此事呢?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但以上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家一样都拿不出来。显然,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同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男子购买拼夕夕商家所出售的鱼胶,并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同时,男子在购买前询问商品产地时,商家回复是进口产品,但又无法提供进口产品来源的任何证明材料,商家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男子要求商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那么,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您支持该男子的做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