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和大家讲了合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况。本期我们就具体来讲一讲,在协议管辖中,如果双方在约定管辖机构的时候,出现双方约定了两个不同法院,或者两个不同仲裁委,亦或是既有法院又有仲裁委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由谁来具体管辖呢。
我们分三种情况来说。第一,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双方约定的两家法院中的一家来提起诉讼的。
第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两家仲裁委管辖。这种情况,合同双方也是可以协商,向约定的两家仲裁委中的一家来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那么此仲裁协议就无效了。
第三,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机构既有法院又有仲裁委。我们举例来说,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这里需要注意,是仲裁协议无效。
这也就是说,以上举例,双方约定的管辖机构既有法院又有仲裁委的情况下,北京市仲裁委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不违背协议管辖的其他相关规定,那么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就应当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合同协议管辖的相关问题就先给大家讲到这里。其实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非常多,这三期普法讲解很难全部都说明白。在实践中,大家如果遇到关于管辖的实务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