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超级动产抵押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又叫做购买价金担保权,那超级动产抵押权和普通动产抵押权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单独来讲呢?
实际上,超级动产抵押权主要解决的是抵押权顺位的问题。这就是说,当一个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该动产被拍卖之后,拍卖所得的金钱,应当优先还给谁。需要注意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只适用于对购买该动产时的价款提供担保。
我们来举例说明,假如A公司的经营因缺乏资金,准备向甲银行贷款。A公司将厂房中的所有设备一并打包设立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就是将自己已经有的或者即将会有的一些生产设备等一并设立抵押权。具体关于浮动抵押,以后会给大家讲到。现在大家只需要知道,浮动抵押会导致抵押权设立之后,债务人购买的其他设备自动并入抵押的范围之内。
于是,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且进行了抵押登记,成功从甲银行贷出款来。随后,A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还需要购买一个大型生产设备,但又没有充足现金流来购买这个设备。
于是,A公司找到经营出售大型设备的B公司进行商榷,最后双方约定,B公司统一将该款大型生产设备卖给A公司,但是A公司要将购买的该大型生产设备抵押回B公司,以此来担保A公司购买这个大型设备未支付的购买价金。
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就把这个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此时,A公司就享有该设备的所有权了。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享有该设备所有权的同时,甲银行也就同时享有了这个设备的抵押权。
那么,也就是说,这个大型设备就同时有两份抵押权。一份是甲银行的抵押权,一份是B公司的抵押权。如果A公司后期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甲银行和B公司的债务,就会拍卖该设备来偿还欠款。
这种情况下,按以往清偿的顺位规定来说,该设备的拍卖金应当先向抵押登记在前的甲银行偿还,然后再向抵押登记在后的B公司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因此,以上举例,A公司购买该设备的时候,用这个设备提供的价金担保,即为超级动产抵押权。超级动产抵押权的顺位要优先于担保物上其他意定的担保物权。这也就最终出现了虽然甲银行是先抵押登记的一方,但是甲银行的抵押权顺位要低于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