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北邢台,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时,禁止商户在外摆放广告牌,双方由此发生了争吵。商户愤怒的对着城管工作人员说道:“哪个牲口又来检查了。”
根据网传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城管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有许多商户在门口外摆放广告牌,便督促商家立即撤下广告牌。正巧赶上商户韩某刚把广告牌放在门外,还没有等到生意来,就遇到了检查。
韩某一怒之下便与城管执法人员争吵了起来,争吵期间,韩某没有控制住情绪,辱骂执法人员为牲口。
此事一出,便在网上引发了热议。韩某也表示自己骂人不对,但也认为不让在外张贴广告牌并不合理。事后,有关部门在得知韩某为残疾人后,也主动允许了韩某将广告牌挂在门内的玻璃上。
看似很普通的一件事,但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待呢?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商业性宣传品等。”
这也就是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当地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商铺擅自在外张贴广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因此,城管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要求韩某撤除广告牌并没有错。
配合执法部门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即使对执法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不能辱骂他人。此事,韩某辱骂对方为牲口,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公然侮辱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然辱骂、阻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阻碍执行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该起事件,事出有因,韩某是一名残疾人,相关部门在事后也与韩某达成了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并且韩某主观目的也不是为了辱骂他人、阻碍执法,因此,最终相关部门也对其不予处罚。
最后要说的是,我们作为普通公民,配合工作人员执法是我们的义务;而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一定要对公民认真耐心,构建人性化执法,让执法更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