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了“动产浮动抵押权”,今天给大家简述一下“动产流动质押”的模式。之前几期跟大家说过,抵押和质押两者之间有一个显著的差异,那就是质押需要交付担保物,而抵押不需要,所以流动质押也不例外,比较动产浮动抵押而言,需要一个交付担保物的行为。
那我们就举例来说明,假设A公司从事圆珠笔生产,为了扩大经营需要资金,于是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用A公司生产的圆珠笔作为担保物,设立流动质押。于是双方委托B仓储公司用来存放货物。
双方约定A公司将其公司生产的圆珠笔放置B仓储公司的仓库中,如果需要出售货物,可以从仓库取货,但是每笔存取货物都要明确记载数量,并且A公司应当保证,仓库中存储的圆珠笔数量不得少于100万支。
以此,如果后期A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将仓库中剩余的货物拍卖,从而偿还自己的债权。这样的担保方式从本质上来说与浮动抵押的模式是很像的,区别就是流动质押的过程,多了一个向第三方交付货物的行为,这其中的第三方就会负有对货物的监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