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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微信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骗5年 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很重要!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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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手机上“微信”这个社交软件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在日常方方面面都需要使用“微信”。近日,在安徽合肥,就发生了一件和微信相关的让人哭笑不得的事。

一女子最近意外发现,自己使用了五年的微信“文件传输助手”,竟然是一名微信好友将名字故意改为了“文件传输助手”。由于女子经常向“文件传输助手”发送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视频等各种私人信息,隐私被对方一览无余!

女子认为对方是故意偷窥自己的生活,直接打110报警,并在网上对该事曝光。

由于我们都有通过微信传文件的需求,平日经常都会使用“文件传输助手”来完成。根据该女子的说辞,五年来,她也经常通过“文件传输助手”发送个人信息,一直也没问题。可最近几天,她却意外发现,这个“文件传输助手”的名字竟然变成了“文件传瑜助手”。

该女子再仔细核对,发现这个所谓的“文件传输助手”,根本就是人为改的微信名。也就是说,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全部发给了这个人,而这人也从没提醒过她。

目前,该女子报警后,警方也受理了此案,但还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该女子在网上曝光此事后,众多网友对此看法不一。有网友认为伪装名称头像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也有人认为是女子主动发的,不违法。那么,我们从法律上,应该怎么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案中,该女子的个人隐私确实已经被第三方获取了,但对方是否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还得看对方是不是故意的情况。

就该案来说,对方改名的时候,没有偷窥女子隐私的目的,可是在收到该女子发送的个人隐私后,没有主动提醒她,而是利用对方的不知情,那就是属于故意,可以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己将名字、头像改为“文件传输助手”的这种行为,会使对方产生误解,但却仍然这么做,可以认定其主观存在恶性。

这个案例实际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提醒大家,我们在使用手机上的各种软件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发送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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