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公众看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社会公众的上述共识相似,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是典型的小案,俗称“小CASE”。接下来,文作者将带大家见识一起交织着各种“疑难杂症”的小案。
这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遗产主要是房产、银行存款、家庭小客车、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个人社保退费手工报销款。在此附带指出:(1)在本案被继承人与其原配偶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与其原配偶争议的事项主要是每月35元的子女抚养费、碗柜一个、厨房炊具一套、雪花牌双门电冰箱一台、牡丹牌彩色电视机一台、梅花牌双长收录机一台、花布一块、粉格布一块、红塑料盆一个、暖瓶一个。(2)本案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和家庭生活用品,无论是种类还是价值,都远超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那起离婚纠纷案件。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为此,我方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其他个人和家庭生活用品。
言归正传,对于本案,有人可能会认为:不就是大家司空见惯、耳熟能详的分房、分车、分钱的小案件吗,“几除以几得出几分之几”的简单算术题,有什么好见识的。请大家继续阅读本文。
一、关于涉案房产权属不明
涉案房产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房产,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权属不明,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继承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属性不明。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涉案房产虽已交付被继承人及其配偶使用,但是被继承人与房地产公司仅订立购房协议,尚未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尚未结算购房款差额,尚未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基于前述事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还是房地产公司?被继承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此为涉案房产权属不明之一。
第二,被继承人取得涉案房产所对应被腾退不动产权的具体时间不明。涉案房产系当地政府在腾退不动产的过程中为被继承人提供的定向安置房。基于前述事实,如果按照腾退安置方案规定,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被腾退不动产面积折算,则需要查明被继承人取得被腾退不动产权的具体时间。因为,如果被继承人取得被腾退不动产权的时间在被继承人与其现配偶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则被腾退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涉案房产亦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反之,涉案房产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与其现配偶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何时取得被腾退不动产权?此为涉案房产权属不明之二。
第三,涉案房产所对应被安置人口的具体数量不明。如果按照腾退安置方案规定,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被安置人口计算,则需要查明被安置人口的具体数量。因为,如果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被安置人口计算,涉案房产所对应的被安置人口为二人以上,则涉案房产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与其他被安置人口的共有财产。涉案房产所对应被安置人口的具体数量如何?此为涉案房产权属不明之三。
二、关于涉案银行存款权属不明
按照被继承人及其现配偶与当地政府订立的腾退补偿协议约定:(1)腾退补偿款由腾退补偿费、工程配合奖励、提前搬家奖、无违法建设奖、搬家补助费、移机费、住房困难户购房补助费、生活困难群体补助费、周转补助费组成,其中的腾退补偿费系当地政府对被腾退不动产的补偿;(2)当地政府向被继承人支付部分腾退补偿款,将剩余腾退补偿款用于抵扣涉案房产的购房款。
基于前述约定,如果被继承人取得被腾退不动产权的时间在被继承人与其现配偶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则被腾退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腾退补偿款中的腾退补偿费亦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相应银行存款余额亦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反之,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应被认定为被继承人与其现配偶的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何时取得被腾退不动产权?此为涉案银行存款权属不明。
三、关于涉案房产的装饰装修
首先,无论大家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继续阅读本文之前,请大家先认真思考一下如下问题:何为装饰装修?在诉讼请求中如何陈述装饰装修,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针对我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装修”,审判员问文作者:“你所说的装修到底是指什么?”对方代理人也随声附和道:“对呀!装修已经包含在涉案房产中。”
由此,文作者瞬间反应到:审判员很有可能是认为我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具体。同时,文作者还联想到:
1、我家的房屋进行过多次装饰装修,我以前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过多次装饰装修,我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正在进行装饰装修;
2、在我多次审查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以及在我多次咨询过、代理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都会涉及对房屋及其装饰装修分别计算价格和税金;
3、在我多次审查过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以及在我多次咨询过、代理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都会涉及装饰装修在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4、在我多次代理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民事案件中,通常都会涉及装饰装修;
5、在我多次咨询过、代理过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屋腾退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通常都会涉及对房屋及其装饰装修分别进行价值补偿和赔偿。
可是,无论文作者的反应有多快,也无论文作者的联想有多丰富,作为一名执业多年、对装饰装修耳濡目染多年的老律师,文作者竟一时词穷,不知如何解答审判员提出的这个问题是好。
庭审结束后,带着审判员提出的这个问题,文作者查找到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如下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还查找到住建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2部分(术语)的如下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但是,上述规定显然不能回答审判员提出的这个问题。因为,上述规定是从“活动”、“过程”的角度定义“装饰装修”,没有从财产角度定义“装饰装修”。所以,如果审判员再次向文作者抛出这个问题,文作者可能会回答:“我所说的装修,是指为保护涉案房产的主体结构、完善涉案房产的使用功能和美化涉案房产,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涉案房产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后所形成的财产。”
四、关于针对涉案房产及其装饰装修的诉讼请求
关于添附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本案中,如果涉案房产在继承开始后仍归房地产公司所有,对于涉案房产,以及被继承人对涉案房产进行的装饰装修,应否分别提出诉讼请求?在相应诉讼请求中,当事人是该请求分割涉案房产及其装饰装修的物权,还是请求分割涉案房产及其装饰装修的债权?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案还交织着其他“疑难杂症”。由于受文章篇幅和文作者时间限制,恕文作者不能逐一介绍。
最后,文作者想要告诉大家:
第一,很多时候,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所要处理的,并不只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所涉财产、财产性权利、债务的多样性,要求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兼顾专精与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