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将两个或多个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整合到一个实体中来实现。在原《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的分立、合并都属于重大决议事项,是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即便是公司意思自治,章程修改决议比例,实务中也仅支持提升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而不支持降低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
原《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由此可见,在新《公司法》下,公司与控股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无需被合并公司股东形成决议。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自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无需公司自身股东会形成决议。
这相当于给特定情形下公司的合并建立了快速通道,快速完成目标,提高效率。同时也应该看到,新《公司法》的规定,让董事会可以直接决议合并,这意味着董事会的权力边界也有了一定的扩大,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也有了相应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