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大量的空壳公司设立后,没有实际经营,注销又相对繁琐。于是发起人干脆就将公司闲置,无人理睬。与此同时,也有大量的僵尸公司实质上已经无人经营或者无法经营,这类公司不仅不产生价值,甚至产生负面价值,还占据着资源。对于这些公司,亟需出台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讲一讲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下公司简易注销与强制注销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部分被行政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简易注销公司需要满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这主要针对的是成立后没有进行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而强制注销公司针对的是被行政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此次新《公司法》规定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对于规范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净化市场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