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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花鸡没有鸡”事件引关注,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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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在浙江杭州旅游时,在河坊街一家店购买了三只叫花鸡,其中当场打开吃了一只,另外两只带回家打开发现只有泥巴,没有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随后,当地市场监管局也就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已经立案取证调查,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据最新结果,涉事商户已停业整顿,店铺经营者向该消费者道歉并赔偿1000元。

那么,生活中遇到此类事件,应当怎么处理呢?

首先,如果购买的是一般物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其次,如果购买的是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对于商家而言,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本案,如果后期经行政部门调查,该涉事商户是惯犯,那么完全可以按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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