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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失权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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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通常是指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在公司完成法定程序后,该股东将失去相应的股权。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讲一讲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失权。

在新《公司法》修订前,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是在两种前提下才能适用,即未履行出资义务(一分钱未出)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作出了完善。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此条规定新增了可以部分除权的规则,也明确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进行除权的范围。

在运用新《公司法》该条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公司应该先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不能直接进行除权。

二、催缴出资的宽限期有最低六十日的要求,但没有最高限制。

因此,新《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了部分股东先前按原《公司法》的规定,只需缴纳部分出资款即可安然无事,不会出现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况。

标签: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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