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74岁的老人,因卖了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竟被罚款50000元。老人认为这是“天价罚款”,处罚过重,多次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但无一例外全部被驳回。老人为此长达六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近日,在最高检介入下,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错误,该案件处罚结果最终得以撤销。
就在昨天,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特意将这个案件作为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来提出。张雪樵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平正义。
那么,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这起“天价罚款”事件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针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但也一定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过罚相当”原则。
具体到此案中,老人卖了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事后已经对消费者进行了10倍赔偿,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却被处以50000元罚款。罚款数额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明显与其违法行为不相适应。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或者个体经营者存在上述情况,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不一定要机械的照搬适用法律来处罚。
针对此案,老人事后进行了赔偿,及时改正,并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我们相信,在最高检的强有力监督与治理下,诸如“老人卖过期葡萄酒被罚50000元”此类“小过重罚”案件终将成为过去式。